长春公职人员、教师、医护人员应当带头戒烟
7日, 长春 市政府法制办官网(http://www.ccfzb.gov.cn)刊发《长春市爱国卫生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请将修改意见及建议于2016年4月15日前反馈至长春市政府法制办(幸福街1888号市政府法制办立法处)或传送至邮箱[email protected]。
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活动月,长春市应当集中宣传爱国卫生知识,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健康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
长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开展无烟机关、无烟学校、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等无烟场所建设。公职人员、教师、医护人员应当带头戒烟。
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长春市行政区域内不得设置烟草广告。
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城市河道、城中村、旅游景点、车站、机场、建筑工地、校园周边、农贸市场、背街小巷、流动人口聚居区,小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公共场所等区域的环境卫生,应当重点治理。
城市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照明完善,卫生无死角。无乱张贴、乱涂写、乱摆摊设点、乱扔垃圾、乱倒污水、随地吐痰现象,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垃圾收集设备设施实现全面密闭化,运输体系完善,做到日产日清;公共厕所和垃圾转运站设置的数量满足需要、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绿地应当定时进行养护,保持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河道、人工湖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集贸市场卫生管理规范,环卫设施齐全,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建筑工地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环保标准,待建工地管理到位,围挡规范;居民区庭院保持干净整洁,无乱堆乱放,无违规饲养畜禽;发挥数字化城管功能,对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妥善处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秸秆、林下附植物、树木枯枝焚烧的监督管理,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田间及野外焚烧秸秆、林下附植物、树木枯枝。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遇有重污染天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通过新闻媒体、移动客户端等载体向社会发布天气预警信息,提醒有关单位和市民采取适当防护措施。
新文化报( 赵春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