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公职人员教师医护人员应当带头戒烟

08.04.2016  09:24

   城市晚报讯 昨日,长春市政府法制办官网(http://www.ccfzb.gov.cn)发布《长春市爱国卫生条例(草案)》征求意见。《长春市爱国卫生条例(草案)》已起草完毕,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请将修改意见及建议于2016年4月15日前反馈至长春市政府法制办(幸福街1888号市政府法制办立法处)或传送至邮箱 [email protected]

  《长春市爱国卫生条例(草案)》提到,每年4月为爱国卫生活动月,全市应当集中宣传爱国卫生知识,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长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开展无烟机关、无烟学校、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等无烟场所建设。公职人员、教师、医护人员应当带头戒烟。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长春市行政区域内不得设置烟草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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