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公共区域设地桩地锁最高罚一万 下月起实施

22.09.2015  09:54

  21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被市民称之为“民生立法”的《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提出: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在小区空置场地施划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区域设地桩地锁收费。

   现状

   市区内停车泊位缺口82.9万个

  城市停车管理是现代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记者了解到,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长。2002年年底机动车保有量仅为15万辆,2014年年底已经接近95万辆,2015年9月,我市机动车保有量突破100万辆。按1.2泊位/车的相关规定计算,市区内停车泊位缺口82.9万个,缺口率为80%以上。机动车保有量的迅猛增长,不仅带来交通拥堵、停车难等一系列问题,也使管理中的矛盾日渐凸显。

   过程

   条例历时两年多即将实施

  “这个条例可以说是百姓最为关注、领导最为重视、历时时间最长、征求各方意见最广、反馈意见最多的一部民生立法。”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崔迎和介绍,条例从2014年年初列入立法规划项目后,他们便组建了由市人大城环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建委、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条例草案小组。条例草案初稿形成后,分别召开了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立法专家论证会和政府相关部门协调会。在此基础上先后征求了省建设厅、市政协、市政府法律顾问团和市纪委的意见,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

   总则内容

   停车场实行三级管理

  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统一领导。停车场实行市、区(开发区)、街道三级管理。

  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开发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停车场的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停车场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及机动车道路停放秩序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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