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初中生跳楼致残 学校被判赔31万元

25.12.2015  09:44

   新华网长春12月24日电  长春一初中生跳楼致残,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以对等责任,判令学校赔偿致残学生各种费用共计31万元。

  跳楼的初中生王某称,她从2012年8月起,在这所封闭式管理的中学住宿就读。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因其肤色较黑经常被同学取笑。因此与同学相处不融洽,情绪起伏较大。事发前一天,在操场上有同学再次嘲笑她,并引起哄笑,她于是产生了自杀的念头。

  2014年3月17日,王某从教学楼4楼跳下。校方发现后,立即拨打了120和110。经过抢救,王某脱离了生命危险,但是身体多处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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