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岭:“老赖”失信贷款难 法院执行不再难
28.11.2016 14:08
本文来源: 高级人民法院
据了解,原告姚某、董某等8位原告从被告史某处购买化肥和玉米种。购买时,被告史某赠送给各位原告种衣剂。后因种衣剂有质量问题,造成玉米减产。经测算,被告史某应赔偿经济损失25560元。双方约定,此赔偿款于2015年12月31日前赔付。协议达成后,8位原告得到了13500元,剩余赔偿款12060元未赔付。于是,姚某等人将史某诉至吉林省长岭县法院。长岭法院判决被告史某赔偿原告姚某等人的经济损失,要求其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然而,史某却长时间赖账不还。为此,长岭县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8日正式立案执行,向史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动履行义务,史某并没有理睬。随后,法院执行局的干警来到了他的住所,在当地村干部的见证下,张贴了执行公告。但心怀侥幸的史某不仅不履行义务,为了逃避法律惩罚还离家出走,并将家中的财产提前转移,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由于史某的电话始终处于关机的状态,无法与其本人取得联系,执行程序被迫中止。
长岭县人民法院经慎重研究后认为,此案件是8位原告分别起诉被告的系列案件,影响较广。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最终执行局于9月22日将史某的信息录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这一举措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效果,就在公布史某信息的4天之后,负责该案的执行干警接到原告姚某的电话,称史某已经将其余赔偿款一一送到8位原告家中,并向大家表示歉意。
原来,躲藏到吉林省长春市的史某想贷款买一辆汽车,就在史某被失信曝光的第三天,他的贷款请求被拒绝。他一问才知道,现在的他已经成为失信人员,上了“黑名单”。史某这才意识到事态严重,立刻从长春回到长岭,将经济赔偿款分别送到原告的家中。最后,史某主动来到法院销案,并保证以后绝不会再发生类似事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长岭县人民法院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恢复了他的信用。 来源:光明日报 责任编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与信息中心
本文来源: 高级人民法院
28.11.2016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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