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谁买单?银行赔付35万余元及利息
长春市民杜女士经营建材生意多年,为方便财务往来,她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去年3月4日傍晚5点零几分,她突然收到四条短信,提示该卡以异地消费的形式分四次转出人民币165800元、156800元、20000元、8000元,总计350600元。
感觉卡被别人盗刷了,于是她马上打电话报警。当晚5点22分,赶到离家最近的派出所报案。与此同时,拨打银行的客服电话挂失。此时,银行的营业网点已下班,她只能在次日银行上班的第一时间到分理处办理了挂失手续。
这些努力并未使存款失而复得。银行回复,上述借记卡消费地址都在北京市大兴区。杜女士与银行多次协商未果,决定起诉,一审法院判决杜女士败诉。
今年1月,杜女士又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她认为她将钱款存入银行,银行有义务保证客户的存款安全,请求判令某银行赔偿其存款损失350600元及利息。
银行辩称,借记卡的真实性与密码的唯一确定性是交易成功两个必不可少的环节,而密码只有杜女士知悉,不能排除系杜女士允许他人使用该储蓄卡消费,应认定交易为杜女士本人的合法交易,银行不存在违约的问题。且杜女士起诉时距事发已超过180天,导致银行无法从相关单位调取原始单据及录像。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四笔交易是否为真卡交易以及密码泄露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交易发生地为北京,与当时杜女士所在地相隔甚远,且在交易发生后7分钟杜女士本人即在长春报警,报警回执上完整的记录了银行卡号。第二天,杜女士在银行上班的第一时间持银行卡挂失。综上,法官认为杜女士的证据足以对真卡交易形成重大质疑。而银行主张因杜女士起诉超过《银行卡跨行业务差错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处理差错交易期限为180天,故不能举证证明交易是何人所为。据查,此系中国银联对其成员机构的内部规定,不能作为诉讼阶段无法提供相应证据的依据。且杜女士事发次日一早就到银行说明情况,银行应通过银联向商家调取并保存相关证据,银行就此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法院认定杜女士持有真卡,在北京发生的四笔交易系伪卡交易。
在发生伪卡交易的情形下,应认定银行向真实债权人以外的他人清偿债权,不能发生使真实债权人的相应债权归于消灭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此时杜女士仍有权要求银行清偿债务。银行卡密码及卡内信息被犯罪嫌疑人窃取,可能是由于持卡人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造成,也可能是因为发卡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致。如银行能证明杜女士对密码泄露有过错,则相应免除银行的赔偿责任。但该银行并未举证证明杜女士存在过错。长春中院二审判决,某银行支付上诉人杜女士350600元及相应存款利息。
主审法官谷娟提醒,平时在公共场合刷卡消费时应保管好密码。如您发生类似事件,应到距离最近的银行或自动提款机进行存款或取款业务,并保留操作记录,作为银行卡即真卡与您未分离以及您本人及卡所在位置的证据。有条件到银行窗口挂失的应马上挂失,并到警方报案;如条件不具备,应马上电话挂失。对于银行,在接到储户反映类似情况时,应第一时间调取和保管证据,这既是对储户负责,也是对自身权益的维护。
新文化报(彭洪升 通讯员 张玉卓 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