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重特大疾病救助标准 加强医疗保障制度统筹衔接

17.03.2016  16:12

提高重特大疾病救助标准

加强医疗保障制度统筹衔接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解读我市医疗救助新政

  本报讯  (记者陈璟)“提高了重特大疾病救助标准,将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加强了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统筹衔接。”16日,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在解读我市新出台的《长春市医疗救助办法(试行)》时表示,新医疗救助政策惠民范围更广,救助力度更大,有利于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对筑牢医疗保障底线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对象和范围

  持有本市城区及开发区户籍或居住证的城乡困难群众,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分为四类:第一类是特困供养人员,即经区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城乡孤儿;第二类是城乡低保对象,即经过审核审批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第三类是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以及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第四类是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因病致贫家庭是指家庭年收入扣除当年度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后,人均额度不高于本市低保标准;财产情况符合本市城乡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条件的家庭。

  第一类和第二类属于重点救助对象,第三类、第四类为一般救助对象。各类型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不同。

  关键词:方式和标准

  救助方式分两种:资助参保参合,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开展直接医疗救助,分为基本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直接医疗救助设年度救助封顶线。救助对象直接医疗救助各项救助年度累计额度不超过封顶线。重点救助对象封顶线为2万元;一般救助对象封顶线为1万元。

  关键词:基本医疗救助

  重点救助对象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年度累计不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给予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救助标准为:第一类救助对象,封顶线内全额救助;第二类救助对象,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线15%(含)以下部分按30%比例救助,大病保险起付线15%至40%(含)部分按50%比例救助,大病保险起付线40%以上部分按70%比例救助。

  重点救助对象患常见慢性病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日常普通门诊(含购药)负担较重的,给予定额救助。基本医疗门诊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每半年审批发放一次。

  关键词: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给予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救助标准: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内部分,重点救助对象按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标准执行;一般救助对象不予救助。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第一类救助对象,封顶线内全额救助;第二类救助对象,按75%比例救助;第三类救助对象,按50%比例救助;第四类救助对象在大病保险起付线基础上5000元以内部分不予救助,5000元以上部分按40%比例救助。

  救助对象中的14周岁以下(含)儿童,救助比例上浮10%。

  患特殊疾病救助对象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给予特殊疾病救助,救助标准为:重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封顶线内全额救助,一般救助对象参照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执行。

  大病门诊是指单次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400元的门诊。大病门诊单次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400元以上部分,重点救助对象按30%比例救助;一般救助对象,按重特大疾病住院年度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累计,执行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大病门诊救助对象须在民政部门公布的指定医院治疗。

  关键词:结算办法

  重点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定点医院门诊或住院治疗,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办理。重点救助对象持本人身份证、基本医疗保险证及重点救助对象凭证(低保证、五保证、孤儿证和区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三无”人员证明材料),在医疗救助指定窗口办理就诊登记;治疗结束后,直接在定点医院通过市城乡医疗救助管理系统办理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由定点医院垫付,定点医院与救助对象所在区民政部门定期按规定结算。

  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以外医院治疗以及一般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实行医后办理。一般救助对象身份认定要通过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审核审批。

(责任编辑:王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