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通过一系列制度机制建设,重构检察官责权体系——改革“精装修”
2015年5月29日,吉林省检察院举行检察改革新机制运行启动仪式。(梁库 摄)
前不久,吉林省检察院再推检察改革新举措,随着《检察辅助人员转任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工作实施方案》出台,全省三级院2264名检察辅助人员完成了职务身份的“套改转任”,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正式运行。
“检察辅助人员身份的套改转任,是吉林检察改革‘精装修’工程一个重要内容,标志着吉林检察改革再进一程。”吉林省检察院干部处处长宋春来介绍说。
2015年9月,经过5个月的推进,吉林省97个检察院全部按新机制运行。随后马不停蹄,开始了深化、细化、实化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精装修”工程。
立下“管得住”的制度规矩
自2015年4月开始,吉林省检察机关扎实推动人员分类管理、内设机构整合、落实办案责任和强化监督制约的“四位一体”改革。随着各项改革举措纷纷落地,吉林省检察院党组逐渐感到,只有对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进行“精装修”,才能让各项改革“落地开花”。
围绕解决好案件怎么办、事务怎么管、队伍怎么带的问题,他们确立了“遵循规律、建立制度、规范运行”的“精装修”思路,出台了“‘精装修’指导意见”,分解细化69项攻坚任务,确定构建岗位职责、工作运行规则、司法办案责任、业务工作考评、检察监督制约、检务管理保障“六大制度体系”,强化全省三级院和各部门在“精装修”中的责任主体和任务分工。
着眼强化人员分类管理,建立了司法人员管理体系,出台了《员额制检察官管理办法》等6个制度性文件。吉林省检察院研究制定了员额动态管理办法,实行员额准入、遴选、考评、补充、退出等机制,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
为解决一些基层院案多编少、忙闲不均问题,他们出台了《全省检察机关机构编制统一管理办法》,建立了人员编制和检察官员额“双动态”调整机制,先后对19个院削减编制,对13个院补充编制,调剂编制69个,对员额空编进行有效动态调整。
着眼完善司法业务管理体系,结合“大部制”改革,他们研究制定了《刑事检察部工作运行规则(试行)》等14个制度规则,开展定岗、定责、定员“三定”工作,还加强司法保障体系、经费资产管理体系等制度建设,形成一系列闭合有效的管理制度体系。
压实“终身制”的责任体系
吉林省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被外界形象地说成是“拆庙减官”。这一重大调整,使处(科)长“身份”被取消,行政权被“削减”,但司法权却得到了加强,检察官的司法属性得到了回归。“行政事务减少后,我们把更多的心思和精力用在办案上。”吉林省检察院主任检察官(原侦查监督处处长)刘艳华说。
改革后,针对“大部制”特点,吉林省检察院出台一系列制度,重新建构各部门、办案组和各类人员的权力配置,把原来属于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权力,很大一部分交给了办案组和检察官。据统计,下放的权力足足有51项之多,改变了过去“办案者不定案,定案者不办案”的弊端。
围绕落实司法办案责任制,吉林省检察院在“精装修”过程中,建立健全《吉林省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责权清单》,在这份80条260款清单中,有检察长、副检察长、主任检察官、承办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等办案主体的责权内容,也有实行“大部制”后各办案部门的职能任务。围绕“责任”与“权力”司法属性与规律,赋予主任检察官272项权力,同时承担74项责任。
这份“责权清单”,使员额内检察官能够在自己权限范围内直接定案,承担起办案的主体责任,“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成为定式。
此外,围绕办案要求和责任落实,吉林省检察院还出台8个规范性文件,完善了检察长直接办案、检察官独任办案、司法过错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形成了内容完备的“主体明确、责权明晰、归责合理、问责严格”司法责任体系。
盯紧“员额内”的权力运行
早在改革试点之初,吉林省检察院党组就深刻认识到对检察权进行有效“制约”的重要性,把“监督制约”作为“四位一体”改革内容之一。“精装修”开始后,围绕“监督”“制约”要求,构建了一整套监督制约体系,先后出台《办案工作内部监督暂行办法》《省检察院监察专员监察工作规则》等12个规范性文件。
他们系统谋划,建立起网格化监督制约体系。纵向上,以省院、本院、本部门、办案组为基点,建立起四级规范制约体系;横向上,以内设机构为横轴平面,建立起本部门与其他各部门相互制约协作的制度体系。同时,他们还抓住举报线索管理、自侦案件办理、诉讼监督、人事任免、财务管理、领导干部权力制约等“六个关键环节”,以点带面,以线促面,点线连面,织密了检察官司法行为规范的防控网格,形成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问责的立体防控格局。
在吉林市检察院案件管理档案室,记者看到全院64名员额检察官每人一份的司法档案,这是检察官在办理每一起案件中建立的,并作为永久留痕的办案责任记录。
此外,他们建立了轮案制、听庭评议、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和监察专员制,加强案件评估、流程监控,强化对检察官的办案管理和日常考核。
“惩戒”作为监督制约的最后一道防线,吉林省检察机关坚持“零容忍”,做到有权必有责、出错特别是主观故意出错的必追究,实行严格的司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核心是“三个一律”:即对主观有过错、造成冤假错案的,一律清除出检察队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因取证不合法或审查不认真导致证据被依法排除的,一律先停止工作,调查后再作处理;对被举报违纪违法办案的,一律进行调查核实,视情予以处理。
“针对‘三个一律’,我们制定了一整套科学有效的制度体系,让检察官看到权力的背后,是更大的责任担当。”省检察院司改办一名工作人员这样诠释。
改革“精装修”开展以来,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改革后,全省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含辅助人员),达到人员总数的近90.3%。改革前后12个月相比,职侦、批捕、公诉、民行、控申和刑事执行办案时限分别缩短26%、14.5%、21.3%、17%、23%;全省涉检信访同比下降30.8%。在对部分基层院随机抽查中,平均每起案件的问题比改革前下降了30%,人民群众已从改革中实实在在感受到公平正义。
“我们通过制定一系列内部管理和运行的制度机制,重构检察官责权体系,走出一条符合吉林检察实际的改革之路。从目前情况看,改革红利出人意料,各项工作成效全面提升,这使我们更加坚信,改革路子走对了。”吉林省检察院检察长杨克勤如是说。
(本报记者孙淼 孙峰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