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首例环境污染罪宣判 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
26.05.2015 11:25
本文来源: 环境保护厅
重庆市首例环境污染罪近日宣判。当地一车主及司机将一车镀锌工业废水倾倒至大足区一饮用水源中,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一年三个月,并分处罚金5万元和2万元。
2012年8月初,大足区宝顶镇倒庙村一村民发现,当地饮用水源化龙河水体呈黄褐色,鱼类大量死亡。大足区环境监测站紧急检测发现,该河段水体中锌、锰、铁浓度分别超标8.44倍、36.3倍、157.4倍。经鉴定,系外来倾倒工业废水污染。当地立即启动上游水库紧急开闸放水,稀释受污染河段。
经大足区法院移送,渝北区环保法庭近日宣判,车主屈某、司机彭某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一年三个月,并分处罚金5万元和2万元。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污染环境入刑后,全市判决的首例污染环境罪。
据了解,该案于当年11月侦结后,当地检察机关提交大足区法院审理。大足区法院认为该类案件应由重庆环保专门法庭——渝北区环保法庭审理,遂于当年12月移送至渝北区检察院。期间因案情复杂,两次退回大足区补充侦查。渝北区环保法庭近日作出一审判决。
来源:央广网
(责任编辑: 省环保厅)本文来源: 环境保护厅
26.05.2015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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