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配套公共设施用房不得改变用途

11.01.2016  08:37

日前,《 长春 市变更建筑物房屋用途、土地用途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经长春市政府同意并下发。

办法》规定以下8种情形不得变更建筑物房屋用途、土地用途:擅自改变建筑功能、土地用途,涉及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已建项目;列入近期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和成片开发范围的项目;小区配套属政府或业主的公共设施用房;土地、房屋权证记载为分摊用地的(同一宗地,分割办证,多个业主共同拥有或按份拥有土地使用权),未征得全体产权人(或买受人)同意的;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变更为住宅的项目;不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法规、规范的;规划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权属单位(或个人)持报件材料到长春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综合窗口报批,实行并联审查、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并联审查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提出初审意见。

  新文化记者 王小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