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的决定》

24.10.2017  16:14
     《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省湿地保护管理能力得到提升,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湿地保护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全省湿地面积萎缩、质量下降、功能退化的趋势仍然没有得到根本的扭转,产生问题的原因既有西部持续干旱少雨的客观因素,更主要的还是围垦种田、传统放牧、非法挖砂取土等人为活动造成的,现行《条例》对违法行为界定存在缺失、处罚过轻,也是造成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加之随着湿地保护形势的发展变化,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对《条例》的部分内容及时作出修改。

  2017年上半年我厅会同省人大启动了《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工作,共同组成了执法检查组,先后赴松原市、白城市和延边州等地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我厅会同省人大环资委、法工委等有关部门,对《条例》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梳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国务院关于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的有关要求,参照部分省份湿地保护地方性法规,研究制定了《关于修改〈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的决定》。其中,增加了 “盗挖泥炭资源”、“填埋湿地”、“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等违法行为种类,并针对违规占用湿地、非法采砂取土、私搭滥建、向湿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及危害湿地野生动物等5项违法行为大幅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

  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的决定》,发布公告自2017年9月29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修改完善,是加强湿地全面保护的重要举措,将会为更好的震慑破坏湿地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重要性认识提供强有力保障。

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