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的决定》
24.10.2017 16:14
本文来源: 林业厅
2017年上半年我厅会同省人大启动了《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工作,共同组成了执法检查组,先后赴松原市、白城市和延边州等地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我厅会同省人大环资委、法工委等有关部门,对《条例》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梳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国务院关于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的有关要求,参照部分省份湿地保护地方性法规,研究制定了《关于修改〈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的决定》。其中,增加了 “盗挖泥炭资源”、“填埋湿地”、“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等违法行为种类,并针对违规占用湿地、非法采砂取土、私搭滥建、向湿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及危害湿地野生动物等5项违法行为大幅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
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的决定》,发布公告自2017年9月29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修改完善,是加强湿地全面保护的重要举措,将会为更好的震慑破坏湿地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重要性认识提供强有力保障。
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docx本文来源: 林业厅
24.10.2017 16:14
《民法典》:中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典范性准则
改革开放后,林业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林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