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地税局通知明确房地产契税征管有关问题

26.11.2014  10:40

  为严格规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吉林省契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提高服务水平、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契税征管中的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二、纳税申报

  (一)纳税人为单位的,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或其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涉及的契税,自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为个人的,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的契税,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承受土地权属过程中,发生各项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拆迁补偿等)应缴纳的契税,应于各项费用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四)纳税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纳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

 

  三、纳税期限

  根据《条例》、《细则》、《实施办法》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缴纳税款的期限为申报期满后30日内。

  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依法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本公告自2014年12月2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吉林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1月21日(编辑/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