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检察院召开“双千”活动新闻发布会
12月20日上午,通化市检察院举行了主题为“双千”活动的新闻发布会。
通化市检察院检察长办公室主任王晓辉、通化市检察院“双千”工作联络员唐莉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新闻记者的提问。新闻发布会由通化市检察院宣传处处长徐加林主持。
通化市检察院检察长办公室主任 王晓辉
通化市检察院“双千”工作联络员 唐莉
通化市检察院宣传处处长 徐加林
王晓辉介绍, 年初以来,通化市两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三抓”工作部署和省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百名检察长联系千户重点民营企业活动”和“全省检察机关百名检察长联系千项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 “双千”活动 )的具体要求,按照“立足职能、规范服务、务求实效”的工作原则,正确把握“司法要严、政策要活、效果要好”的“十二字”方针,以“双千”活动为载体,着力服务通化新一轮经济振兴发展,贡献了检察力量。
“双千”工作 情况
解放思想,不断增强服务发展主动性
一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始终把服务经济发展作为检察机关的第一要务和重大政治责任,自觉把检察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来谋划、来部署、来推进。特别是紧紧围绕省委“三抓”工作平台,结合检察机关工作特点,坚持“有利于支持创业致富、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有利于激发改革活力”的工作原则,切实承担起经济建设和党的执政地位捍卫者的责任。先后开展了“支持全民创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双创”等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进一步强化“没有经济社会的发展,就没有检察工作的发展”理念,切实解决检察人员理想信念、价值观及“为谁执法”等问题。
领导高度重视,迅速行动抓落实
省院“双千”活动开始以来,通化市两级院第一时间召开专题会议学习贯彻省院“双千”活动精神和要求,均成立了“双千”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明晰责任和目标,建立服务档案,印制《检企联系卡》和《检企(项)对接情况表》。设立专人负责日常沟通联系工作,形成了由一把手抓落实,班子成员有分工,业务部门协调推进的工作格局,切实把服务活动落到实处。梅河口市检察院开通民营企业维权“直通车”,公布“服务企业网络平台”和“服务窗口”,在经济开发区设立检察工作服务站,根据开发区需求给予相关专业领域的法律建议及帮助。通化县检察院通过发放致民营企业家的一封信、联系卡等形式及时与项目、企业对接,了解民营企业经营状况和司法需求,制定服务工作计划,明确服务重点。
深入走访调研,主动服务问需求
两级院对140个重点项目和263户重点企业全部建立服务台账,开展对接工作。检察长走进生产车间、项目现场,重点了解企业、项目的经营生产、建设等基本情况,组织召开座谈会,与企业家们共同研究发展思路,探求发展良策,认真倾听企业、项目发展难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提出了解决办法,不能立即解决的,明确表示协调相关部门予以关注。
柳河县院立足检察职能,会同柳河县委统战部、工商业联合会组织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法人的意见和建议,与县工商联共同形成《关于保障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8项具体工作措施,对联系的42户重点企业和成长型企业建档立卡,确定专人联系,及时提供法律服务。二道江区检察院、辉南县检察院、集安市检察院建立涉及民营企业案件快速办理“绿色通道”,依法快速办理涉及民企案件。东昌区检察院在开启“绿色通道”的同时,建立了“两见面制度”,对涉及民营企业案件在受理和结案时要会见企业代表,听取意见、反馈案件结果。
立足职能,增强服务发展实效性
1、 依法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经济发展社会秩序 。
突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集资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重点打击侵占或挪用企业资金、经营管理人员受贿等妨害企业经营管理秩序、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经济犯罪。在办理侵犯通化红梅葡萄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中,我们经审查认为,该案犯罪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不应适用缓刑,依法对原判决提出刑事抗诉,被告人改判为三年两个月和三年有期徒刑,有力打击了侵害民营经济发展的犯罪行为,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 。
对国家工作人员,向企业及其投资经营者实施的索贿受贿等职务犯罪,及时立案,严肃查处。建立服务民营企业“绿色通道”,依法及时受理涉及民营企业、损害软环境的举报、控告。如我们在行政检察监督中发现,国土资源部门一工作人员可能存在违法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线索,该行为导致两家银行贷款损失达70余万元,并致使法院民事判决错误,引发多起民事纠纷。我们立即成立专案组,经多次调查取证,查明了某土地管理所所长存在滥用职权行为,该案的办理不仅打击了职务犯罪、纠正了违法行政行为、化解了土地矛盾纠纷,还使行业作风得到整顿,真正起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3、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重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对侵犯企业投资、经营、管理人员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依法通知行政机关移送、监督侦查机关立案;对确有错误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裁判,依法通过抗诉等方式予以监督纠正。
4、积极化解涉及民营企业的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 。
综合运用刑事和解、民事调解、控申疏解“三路化解矛盾”机制,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和化解涉及民营企业的矛盾纠纷。在依法履职过程中,我们牢牢把握省检察院确定的“六个正确区分”和“三个慎重”的办案原则,依法对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对因诉讼、纠纷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积极协调工商、税务、法院等部门,帮助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走出困境,做到“办理一个案件,帮助一个企业,扶持一个项目”,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5、要爱护企业家和企业,依法办案保证企业合法权益。
工作中,我们对涉企案件的处理,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依法办案,但不能简单地“一抓了之”、“一棍子打死”。尽可能地维护企业正常经营运转,对符合“已查清基本事实、不妨碍诉讼进行、不违反法律对高管的禁止性规定、职责无法替代”这4个基本条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全程录音录像、人民监督员在场等严格的监督条件下,可以就本企业的紧急重大事项,依法合理行使决策管理、签署文件、召开会议等民事权利,切实维护企业、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等的合法权益。严格界定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等“六个区分”,慎重扣押款物等“三个慎重”,依法按政策正确把握“查不查、诉不诉、扣不扣”的尺度、时机、节奏,对明确构成犯罪的依法严查、从快起诉、该扣则扣,对一时搞不准的稳妥慎查、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扣可不扣的不扣,宁可“把枪口抬高一厘米”,也不能误伤无辜。
答记者问环节
通化日报记者:
请问能不能给我们介绍几个在“双千”工作中,服务经济发展的具体事例?
唐 莉:
自从开展“双千”活动以来,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检察长亲自对接、走访,实地踏查帮助解决问题,受到企业的欢迎和好评。下面,我就介绍几个“双千”活动中的实际事例。
一是走进企业,开展法律课堂活动
8月19日,柳河县检察院走进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了“以品树人、以德酿药,懂法知敬畏、守法保平安”为主题的警示教育讲座,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100余名领导和职工参加。讲座以案释法,结合发生在医药领域的犯罪实例,详细讲解了常见的刑事犯罪范围、种类、定罪量刑标准,产生的危害以及检察机关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讲座提醒企业管理人员知法、懂法、守法,自觉抵制各种诱惑,确保企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通过讲解,使紫鑫药业参加会议的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普及了法律知识,增强了法律意识,提升了对法律的敬畏。
二是协调沟通,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困难
1、通化市梅河口市院在服务民营企业旭日灯饰城时发现企业资金链出了问题,经营不景气。院包保领导协调梅河金梅律师事务所与企业结成帮扶对子,帮助分析情况,用法律武器维权,解决拖欠货款问题。并且,该院积极协调银行,以店面作抵押,最大额度贷款,扶植企业在市场中健康有序经营。
2、集安市石墨高科技产业园在申请尾矿库、采矿区用地过程中,集安市院积极协调林业、国土、发改委、电力、水力等部门多次实地踏查、科学谋划,及时办理了尾矿库、采矿区改造工程用地手续,有力保证了项目的建设进程。目前,该项目一期工程全部竣工,二期工程正在办理前期手续。项目建成投产后,年可实现产值60亿元,税金10.2亿元。
三是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和诉求,帮助解决法律纠纷
通化县院在走访通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了解到该企业在扩能改造过程中,企业职工与当地群众发生纠纷,引发了一起刑事案件。通化县院检察长孟若萍与企业董事长进行了面对面沟通,充分听取了企业的意见,作了和解调解,在多次与企业、被害人沟通后,企业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并获得了被害人谅解,基于双方达成和解,并且企业职工为初犯,悔罪表现比较诚恳,未造成严重后果,于是通化县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的处理,使得此涉企案件得到有效化解。
通化广播电台记者:
请问贵院开展的“院领导联系百户民营企业活动”取得了如此良好的社会效果,有什么先进经验可以分享一下么?
王晓辉:
最主要的一条经验就是领导高度重视,转变思想观念,亲力亲为,亲自走进企业进行对接,不落下一个企业家。所以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通化市检察院姜洪涛检察长经常说,在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中,一定要记住不落下一个企业家,不落下一个人,不管是大企业,还是小微企业,都是我们国家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正是他们创新创业,才有了全面决胜小康社会的实现。
两级院领导转变服务理念,充分认识民营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牢固树立平等保护和主动服务意识,将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摆在突出位置,找准服务切入点、关节点和结合点,注重服务质量和效果,促进本地区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具体是按阶段制定计划,力争工作有条不紊、务求实效。第一确定企业阶段。两级院按照通知要求对本辖区民营企业进行摸底调查,并汇总本辖区两级院检察长和班子成员联系民营企业名单。其中,市院检察长负责联系15户左右民营企业;基层院检察长负责联系10户左右民营企业;两级院检察长以外的班子成员负责联系5户左右民营企业。第二深入调研阶段。两级院检察长和班子成员深入所联系企业走访调研,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联系,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制定服务企业具体工作方案和措施,逐户建立服务台账。第三联系服务阶段。1.建立检企联络制度。在企业设置专职检企联络员,建立服务工作档案。并开展 “两进三问”活动,即“进企业、进工地,问需、问廉、问效”。2.开展“零距离”结对服务。两级院领导深入所联系企业开展具体服务工作,要求每位院领导为所联系的每户民营企业至少解决一至两个实际问题,确保活动取得实实在在效果。3.畅通企业到检察机关反映问题的“绿色通道”。建立涉企案件专门办理小组,对职能范围内的事项,依法限时办理;对责任不明的,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明确;对检察职能外的,积极推动责任部门尽快受理解决。4.开展法律咨询、预防宣传、警示教育等普法活动。通过“看一部警示教育片、听一堂警示教育课”,引导企业理解和明确相关法律,确定合理合法的利益期待,达到防控风险、化解矛盾、解决困难的目的。引导企业尊重市场规律和市场法律,强化依法管理,守法经营理念,促进企业信用自律信用升级。结合典型案例向企业管理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促进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规范管理。
通化广播电台记者:
请问贵院在办理涉企案件中,“六个正确区分”和“三个慎重”办案原则具体是指哪些内容?
唐 莉:
“六个区分”是指:正确区分民事纠纷与经济犯罪、灵活经营与违法犯罪、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正确区分联营和关联企业间融资、借贷与挪用资金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企业间正常拆借、亲友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民营企业为正当利益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与行贿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民营企业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手续费后纳入财务管理的行为与商业贿赂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招商引资人员按规定所得奖金、提成与违法犯罪收入的界限,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个慎重”是指: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案件时,对涉嫌犯罪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者、技术骨干等事关企业发展的人员慎重采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注重维护企业正常运行;对涉案企业的账户、款物慎重查封、扣押、冻结,注重维护企业合法资金流转;对企业和经营者的涉案信息慎重披露,注重维护企业形象。
“六个区分”和“三个慎重”办案原则,是为了确保涉企案件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