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14.04.2015  19:49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我市国税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总局、省局有关规定,结合国税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内容分类

      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市局机关将对与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公开。公开的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是:

  (一)领导简介:市局领导简历等情况;

  (二)机构设置:市局机构设置情况;

  (三)主要职能:市局主要工作职能;

  (四)行业概况:全市国税系统基本情况介绍;

  (五)工作计划:全市国税工作短期计划和长期规划;

  (六)工作动态:全国税收工作及全市国税工作动态;

      (七)税收政策法规:涉及国税部门征管的各税种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八)税收征管制度: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九)办税指南: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相关规定;

  (十)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和事项;

  (十一)非许可审批:非许可审批有关规定和事项;

(十二)国税收入统计数据:历年国税收入总数;

(十三)国税干部队伍建设情况: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国税干部教育培训等情况;

  (十四)其他工作。

            依申请公开类信息主要向申请人公开除主动公开以外的涉税政府信息。

      二、信息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通化市国家税务局机关主要通过下列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化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2.召开新闻发布会;

  3.其他新闻媒体。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我局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1.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通化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涉税信息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向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通化市国家税务局机关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2.受理

      通化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通化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通化市东昌区江畅路676号

      办公时间:8:00—11:30,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35—3203103

  传真号码:0431—3203103

  通信地址:通化市东昌区江畅路676号

  邮政编码:134001

  3.答复

      通化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批准后,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我局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通化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按下列情形对申请公开的信息,通过出具《通化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或其他形式予以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通化市国税局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正;

      (5)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6)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4.收费标准

      通化市国家税务局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依照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政府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通化市国家税务局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通化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