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县院首例提起的行政诉讼公益案件当庭宣判

31.03.2017  01:57

 

 

 

2017年3月30日,由通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通化县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通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当庭宣判确认被告通化县林业局不依法履行恢复职责违法;责令通化县林业局依法继续履行职责,对没有采取处理措施的5055平方米被破坏湿地继续治理。

通化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犯罪案件中,发现县林业局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经调查查明,2013年12月16日,王某某以签订承包地养殖泥鳅鱼名义,非法挖掘草炭土,被县国土资源局移送线索,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吉林省地矿勘查设计研究院鉴定,开采面积为19018平方米,估计资源量为17116立方米,泥炭价值51.35万元。县法院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县国土资源局将非法挖掘草炭土破坏湿地的线索移交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对被破坏湿地没有依法履行恢复原状的职责。

2016年3月31日,该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县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挖掘草炭土破坏的湿地恢复植被,县林业局采纳了建议。但经该院勘察发现,县林业局未完全履行湿地恢复职责,对被非法采矿破坏的 5055平方米的湿地未采取任何处理措施,公共利益仍处于被侵害状态。

庭审中,公益诉讼人通过多媒体向法庭出示三组实体证据和关于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被告对于出示的证据和适用法律法规无异议,公益诉讼人的诉讼请求被法庭全部采纳,县法院进行了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