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吉林通化三地公开宣判三起涉恶案件
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桦甸市人民法院、辉南县人民法院分别公开宣判3起涉恶案件。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套路贷”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冬波、王相广等二十一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借款人借款,肆意认定违约,通过软暴力等催收手段实现其非法获取钱财的目的,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而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恶势力犯罪集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林冬波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被告人王相广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判处其他十九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至10万元不等,同时依法对被告人林冬波等二十一人全部非法所得1600余万元予以没收追缴。
桦甸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陈博文、温馨为首的11人“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以被告人陈博文、温馨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虚增债务、制造虚假资金流水等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在被害人不能如期还款时,通过轰炸被害人及亲友电话,向被害人及其电话联系人发送淫秽、侮辱信息,张贴侮辱性大字报,到被害人家里堵锁眼、喷油漆、泼洒臭豆腐汤等手段催收借款,勒索财物。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侵害了被害人人身权、财产权,扰乱被害人生活、学习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桦甸市人民法院以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对被告人陈博文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6万元;以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对被告人温馨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1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均并处罚金。同时对非犯罪集团成员但明知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窝藏的被告人张洪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辉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张大志、范永财、么国新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大志与范永财自小相识,被告人么国新通过向张大志经营的粮食收购厂出售粮食与张大志、范永财结识,三被告人形成较为固定的联系。2010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张大志、范永财、么国新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有分有合,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以来,被告人张大志、范永财为把持基层政权,公开以贿选、弄虚作假等方式破坏基层选举,为排除异己,俩人伙同他人欺骗村民到县政府上访,举报松树村原村书记,破坏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实施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告人张大志为垄断汪家街、玉恒村粮食收购,伙同范永财、么国新采取威胁、恐吓、举报等手段,多次实施强迫交易的犯罪行为。
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以被告人张大志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以被告人范永财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被告人么国新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来源:彩练新闻 吉林日报全媒体记者 粘青 实习生 王千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