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属于劳务关系 维护权益应依据《协议》
如今,“退而不休”的现象逐渐增多。所谓“退而不休”,即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被返聘到原单位或其他单位继续工作,此即是现阶段我国普遍存在的退休返聘。
不过,退休返聘群体越来越大,这部分员工是否与用人单位继续形成劳动关系,若用人单位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之间发生了纠纷,又该如何解决,逐渐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事件回放:退休返聘后产生纠纷 以《退休人员聘用协议》为准寻求法院帮助
2012年,申请人华某办理了城镇职工退休手续并开始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2013年5月8日,华某进入被申请人A公司工作,并签订《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约定期限为一年,职务为宿舍管理员,月工资为1200元。同时约定了A公司提前终止《退休人员聘用协议》需向华某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2013年12月25日,A公司支付华某当月工资后告知其终止协议,并要求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华某认为,A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2400元。此外,双方约定的工资数额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A公司应补发其工资差额960元。A公司认为,华某是退休返聘人员,且已经签订《退休人员聘用协议》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双方的纠纷应由民法调整而非劳动法调整,不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华某经济赔偿金和工资差额。2014年2月协商未果,华某诉至仲裁委,请求裁决A公司按《劳动合同法》承担法律责任。
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后,驳回申请人华某的仲裁请求。
用人单位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本案中,申请人华某虽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2012年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2013年5月8日,双方签订《退休人员聘用协议》,对聘用合同的期限、工作报酬、工作时间、工作纪律、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均作了约定。双方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应为劳务关系,应适用《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解决。所以,华某主张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不予支持。建议华某依据《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约定和相关法律的规定,通过人民法院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约定工资能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约定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劳动者如何维权?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我国一项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