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淫魔富少迷奸案10多名受害人拿不到赔偿
新浪娱乐讯 据台湾媒体报道,“富少淫魔”李宗瑞被控迷奸偷拍案,1名被害人以她惨遭李性侵偷拍,迷奸影片迄今仍在网站流传,让她“痛不欲生”,向“台北地检署”申请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补偿金、精神抚慰金共140万新台币(约合人民币28万元),成为李宗瑞案第1位申请被害补偿金的被害人。但可惜的是,由于她申请时早已经超过2年法定时限,台北地检署本月已驳回她的申请,拿不到被害补偿金。
李宗瑞案发生迄今已经5年,依据犯罪被害人保护法规定,案发后2年内没有提出申请补偿金,就不能申请,因此遭李性侵的10多名被害人,全部未在2年的时限内提出,依法全部均不得申领被害人补偿金,只能寻求民事途迳求偿。
李宗瑞被控迷奸偷拍案,李一审获轻判,但“台湾高院”认定李对14名被害人性侵、19人偷拍,其犯行恶劣、胆大妄为,依乘机性交、强制性交、妨害秘密罪重判李79年7月,执行有期徒刑满贯刑度30年,目前全案最高法院审理中。
1名被害人去年向“台北地检署”递状,申请犯罪被害人补偿金。她指控,她在2011年5月23日在夜店参加友人party,李宗瑞说要送她回家,搭上李车后,她喝下李给她的矿泉水后,意识不清,被李带回家性侵。
她说,她事后因友人告知她遭迷奸的影片,在国外网站流传,才知遭李性侵。她与李只是普通朋友,李对她作这种事,让她痛不欲生,影片现仍在网络上流传,已毁了她一生。
被害人向北检申请被害丧失或减少之劳动能力最高金额100万新台币(约合人民币20万元),以及精神抚慰金最高金额40万新台币(约合人民币8万元)。北检受理后,因本案是李宗瑞案发生迄今第一起申请性侵害犯罪被害补偿金,因此相当慎重。
但北检审核发现,被害人在2011年5月23日遭李性侵,却迟至2014年5月21日才向北检申请,依犯罪被害人保护法规定,被害补偿金只有2年的请求权,从知有犯罪被害时起2年内没有提出申请,就不能再申请。
北检虽然同情被害人的遭遇,但受限法令,也只能依法驳回她的申请案,她140万新台币(约合人民币28万元)补偿金一毛钱都拿不到,北检也爱莫能助。
不过,据了解,这名被害人除向北检申请犯罪被害人补偿金外,也提起民事求偿,高院判决李宗瑞须赔偿她与另外17名被害女子共2945万新台币(约合人民币600万元)。
法界推测,这名被害人可能考量民事求偿诉讼旷日费时,且李宗瑞多次表示他无力赔偿,最后赔偿金极可能是“看的到,却拿不到”,才会另行申请金额较低的犯罪被害人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