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生产婴幼乳粉重罚 未满10周岁不得做代言
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闭幕,会议修订通过了新《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等修订草案,烟草、婴儿奶粉、广告等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都将受到影响。其中,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强化了对于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追究等处罚措施,被称为“最严格的《食品安全法》”。
10月1日实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介绍说,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在农药管理、保健食品管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网购食品监管、转基因食品的生产经营等多个关系“舌尖上的安全”的环节做出进一步的规定,特别是体现了“严惩重处”的原则,新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为强化对违法犯罪分子惩处的力度,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如果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才由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
新法还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而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当中没有这项规定,没有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做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有些违法者不怕罚,但是怕关怕抓人,针对这个情况,新法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屡禁不止的严重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滕佳材表示。
此外,新法对一些违法行为处罚的额度大幅度提高。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但是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的30倍。另外,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按规定标示,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最高可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新《食品安全法》还对重复的违法行为增设了处罚的规定。针对多次、重复被罚而不改正的问题,增设了新的法律责任,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在一年内累计3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并且,对非法提供场所的行为增设了处罚,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即使没有参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要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