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的通知
吉民函〔2015〕88号
各省级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函〔2015〕138号)精神,规范社会组织行为,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质量,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现就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省民政厅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整治内容
社会组织利用业务主管部门影响、借用行政资源、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凭借垄断地位进行的乱摊派问题。重点整治下列3类问题:
一是社会团体强制企事业单位入会并收取会费。
二是社会组织向企事业单位派捐索捐、强拉赞助等行为。
三是社会组织强制企事业单位接受服务,并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
三、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6月20日至30日)。
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下发通知,广泛动员。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7月1日至31日)。
省级社会组织对照整治内容进行认真自查,如实填写《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自查表》(附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于7月31日前报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第三阶段:重点抽查(8月1日至20日)。
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组成检查组,对社会组织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发现存在乱摊派行为的社会组织,视情节依法要求整改或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信访举报(省民间组织管理局举报电话:0431-89152138,举报邮箱: [email protected] )。
四、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省级社会组织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整治乱摊派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整治通知安排认真组织、深入开展,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认真自查。各省级社会组织要对照整治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认真填写相关表格,如实上报有关内容。对弄虚作假、未如实上报情况的社会组织,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三)规范行为。各省级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坚决杜绝乱摊派现象发生。
联系人:张余才 电话:89152138
邮箱: [email protected]
吉林省民政厅
201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