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出台进一步强化各级安委会工作落实的有关规定(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进一步强化属地监管、行业(专业)监管、综合监管责任,强力推进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持续保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吉林省委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安全发展长效机制的意见》(吉发〔2013〕12号)、《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建立安全生产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吉安委〔2014〕19号)、《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议事规则》(长安委字[201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长春市二道区区安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5月15日,制定了《二道区各级安委会安全监管六项规定的通知》。
一、强化落实工作例会制度。各级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至少召集召开一次安委会全体会议,每半年向本级安委会报告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各级安委会主任或经主任授权副主任每月至少一次专题研究安全工作。
二、强化落实巡视督查制度。区安委会成立巡视督查组,组长由各位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副主任分管战线的分管领导担任,每季度至少对分管战线开展一次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巡视督查,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并形成巡视工作备忘录(内附巡视内容、图片等资料),每年年末送区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存档。
三、强化落实签字确认制度。各级安委会要每月组织属地监管、行业(专业)监管和综合监管网格长,对所属监管对象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签字确认,并报本级和上级安委会办公室备案。签字确认要全覆盖,域内所有主体责任单位未纳入网格监管的按监管缺失追责。
四、强化落实对话约谈制度。各级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要按照《二道区企事业单位安全监管责任名册》,每年至少一次采取单独或集体约谈的方式,与本级重点监管对象的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约谈,并形成备忘录,送本级和上级安委会办公室。
五、强化落实工作报告制度。各级安委会副主任每半年向本级安委会报告一次安全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安排部署各分管战线工作任务;英俊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及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每季度向区安委会报告一次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系统)、本行业(专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六、强化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经事故调查组确认,对因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区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绩效评估)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