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进一步加大对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的管理
22.03.2016 09:53
本文来源: 环境保护厅
近日,吉林省环保厅制定印发了《吉林省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适用于在吉林省境内开展环境检测业务的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
《办法》提出登记备案的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按照登记备案的检测范围在吉林省可以开展三类检测活动。一是公共环境质量检测类,包括生态系统质量评估检测、生态环境工程验收检测、公共环境质量检测和环境损害评估检测;二是企业污染物排放检测类,包括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检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检测、清洁生产审核相关检测、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环境检测、非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比对检测和申领排污许可证办理相关检测;三是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项目类,包括县(区)、乡镇环境质量状况检测、环境检测设施运维服务和政府购买的其它社会化检测服务项目。
同时,《办法》在委托检测、质量管理、检测规范、质量控制、信用建立、监督管理、政府购买社会检测服务、保密、检测转包、退出机制等方面明确了具体的管理监督方式和方法。
(责任编辑: 省环保厅)本文来源: 环境保护厅
22.03.2016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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