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养犬管理条例》8月1日起施行 这些犬种被禁养
6月2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称,《长春市养犬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已于2020年10月30日由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21年5月27日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该公告一经发出,引来市民点赞,养犬的市民高兴犬只有了合法身份,不养犬的市民高兴犬只有了具体管理办法。
养犬市民
更正规 宠物有了“身份证”
6月2日8时多,市民张女士看见朋友圈转发的《条例》,她自己家养了一条小泰迪,平日里特别关注相关新闻。“平时我一看见有虐狗的,或者是狗狗被遗弃的,就会很难过,这次我看到新的《条例》里对养犬人提出了要求,我感觉这一点特别好,这样遗弃狗狗的现象就可能得到遏制。”张女士说。
“养犬还需要养犬人的身份证明、房产证明,这就说明养犬以后更加正规了,审核也严格了,流浪狗的数量会减少。”张女士说,她比较开心的一点是宠物有了“身份”,现在养犬有了严格的登记,养犬人申请养犬登记,也应当填写依法文明养犬承诺书。
“我了解到,新《条例》实施后,公安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后,经审查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会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发放养犬证、电子犬牌。”张女士说,这就等于宠物有了“身份证”,如果不慎走失,找到的几率大增。
不养犬市民
不文明养犬行为会减少
市民刘女士家住洋浦大街附近,她比较害怕狗,尤其是有时候有邻居在小区里遛狗不拴绳,好几只宠物狗在小区里玩耍,你追我赶的,她一般都是绕着走。“我看见新《条例》,感觉对我们这些怕狗的人太友好了。”刘女士表示,新《条例》中第二十条中,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携犬只出户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给犬只佩戴电子犬牌,束犬绳,犬绳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二)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三)随身携带清洁用具,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刘女士发现,新《条例》中,对于养犬人的要求也更多了,之前不文明养犬的现象时有发生,现在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养犬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放任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二)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上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三)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四)在楼道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五)遗弃、虐待犬只;(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我感觉我们的生活更加安全了,不文明养犬的行为会大大减少!”刘女士说。
新增规定
建立犬只管理电子档案
其实新《条例》里也新增了不少内容,除了市民关注的对养犬人要求更多了,相关管理更加全面了,记者发现,还有建立犬只管理电子档案。《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综合系统中应当建立犬只管理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信息:(一)养犬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二)犬只品种、出生日期、主要体貌特征,并附犬只近照;(三)犬只免疫证明号码、免疫日期和免疫有效期……
这说明,犬只有了更加详细的监管,养犬也更加规范化。
处罚
养犬人看好这些硬性规定
那么,对于违反《条例》怎么处罚呢?养犬人来看看!记者发现,违反相关规定,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禁养犬名录中的犬种或者单位饲养犬只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没收犬只,并处二千元罚款。违反相关规定,养犬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或者延续登记擅自养犬的,暂扣犬只,责令限期办理养犬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没收犬只,并处一千元罚款。
违反相关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犬只持续吠叫、追咬,放任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相关规定,养犬人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上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或者在楼道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撤销养犬证。
同时,还有养犬人未携带清洁用具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在居民住宅区以外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在居民住宅区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劝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等。
禁养犬名录
禁养犬一直是很多养犬市民关注的重点,新《条例》列出禁养犬名录为:藏獒、獒犬、罗威那犬、意大利扭玻利顿犬、法国波尔多獒犬、斗牛獒犬、西班牙獒犬、高加索犬、比利牛斯獒犬、巴西菲勒犬、阿根廷杜高獒犬、丹麦布罗荷马獒、法国狼犬、昆明狼犬、英国斗牛犬、英国老式斗牛犬、美国斗牛犬、土佐犬、牛头梗、德国杜宾犬,上述血统的杂交犬以及经长春市公安机关和长春市畜牧业管理部门联合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其他犬种。
(来源:长春晚报 记者:孔令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