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一家药企非法购进药品被处罚

01.11.2016  12:39

  记者从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近日,我州一家药品企业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个人手中购进药品被处罚。

  今年4月29日,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我州某药品企业进行飞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采购记录有问题,通过药械稽查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一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奥林飞跃”软件系统,所记录的批号为:2014071081的“门冬胰岛素30注射液”胰岛素等6种药品共购进26次,软件显示,供货方为个人“王某某”和“王某”。

  经调查,当事人承认是从个人“王某某”和“王某”手中购进了“胰岛素”等6种药品,而对方无任何资质材料和票据,药品通过总店配货到门店进行销售,现已全部销售,没有库存。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调查和当事人提供的记录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个人手中购进“门冬胰岛素注射液”等药品,销售药品的货值为16,419.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药品企业的行为属于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参照《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药品类)》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该药品企业没收违法所得1.6419万元,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6419万元三倍4.9257万元的罚款,罚没款合计:6.5676万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