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销售员辞职后未领到工资 店方:交接失误所致
徐先生在人民大街与民安路交会处,一家名为奈非天的健身会所工作,入职时与店方商定,每月的15号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今年八月初,徐先生决定辞职,可到了15号,他发现自己并没有收到7月份的工资,去店里询问,却发现这工资有可能要不回来了。
徐先生说,自己5月末入职这家健身馆,从事销售工作。因为健身馆9月1号才正式营业,所以入职之初,他主要负责前期的筹备工作,包括发放传单,组织宣传活动等。双方并没有签劳动合同,只是与店方口头商定,每月基本工资为1800元,另有100元的餐补和100元的电话费补助,共计2000元。工资延后半个月,在每月的15号打进卡里。7月15号,他拿到了6月份的工资。不过8月初,因为店方宣传时的不少项目和噱头被取消,室内装潢也有很大变化,觉得无法跟先期办卡的会员交代,自己决定辞职。
徐先生说,他8月5号离职,整个七月份都正常上班,理应得到工资。所以在离职时,他找到店方的负责人询问工资的事,可负责人却表示,想拿到7月份的工资就得干到8月15号。
徐先生说,他从8月6号开始就没再上班,与他一起辞职的还有一位姓张的同事。直到15号,徐先生两人发现7月份的工资没有到账,来到店里索要被拒绝了。18号上午,在这家健身中心,负责人表示,之前徐先生两人确实在公司上班,公司不是故意不发工资,而是近期公司人员变动,交接资料时疏忽,导致张先生和徐先生没有拿到工资。
这名负责人表示,由于中层辞职较为突然,现在公司还没有正式完成交接,整个财务室只有一名出纳,所以对于拖欠徐先生两人工资的事,公司并不知情。至于之前曾表示必须干到8月15号才能发工资的情况,并不是公司的意思。他们一时也无法查证是谁给的说法,他们会尽快核实徐先生两人的出勤情况。而徐先生对于之前表态的那名负责人,也不想追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