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事故调查组公开处理“6•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13.10.2015  18:22

 

              10月12日,省政府事故调查组在舒兰市召开吉林市吉隆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舒兰分公司“6•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公开宣布会议,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省安全监管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等省政府事故调查组人员出席会议。吉林市有关道路运输企业的负责人,舒兰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吉林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8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宣布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吉隆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舒兰分公司“6•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决定分别对22名事故责任人给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和问责以及由相关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事故调查组组长、省安全监管局副巡视员石春平对落实省政府批复提出要求, 一要 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复意见,做好责任追究落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二要 切实吸取“6•7”事故教训,认真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要 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舒兰市委副书记、副市长刘革锋,吉林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张光宇,吉林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安监局局长张久庆分别发言,坚决服从省政府决定,切实做好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的落实工作,深刻汲取“6•7”道路交通事故教训,认真进行整改,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切实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加大安全生产措施力度,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2015年6月7日,吉林市吉隆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舒兰分公司车牌号为吉B65350的大客车,在长春市九台区珲(春)乌(兰浩特)高速公路(长春方向)460公里+700米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5人死亡、6人受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驾驶员违反规定驾驶轮胎磨损程度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车辆,在雨后路面湿滑的情况下,未按规定降低行驶速度,遇路面积水采取措施不当。间接原因: 一是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吉林市吉隆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舒兰分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吉林市吉隆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对下属分公司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吉林省鹰之眼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不及时。 二是 监管单位和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舒兰市客运总站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舒兰市道路运输管理所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舒兰市交通运输局对相关安全法规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吉林市运输管理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