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01.03.2016  09:14

吉林种〔2016〕73号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林业局,白城市芦苇局,吉林森工集团,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蛟河林业实验区管理局、龙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省林木种子调制储备中心、大石头林木种子管理站: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下称《种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于2015年11月4日修订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种子法》,严格执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有效规范林木种子经营活动,严把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准入关,依法管理林木种苗市场,现将《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林场发[2015]18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执行。

  附件:1.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2.吉林省各行政区域代码

  吉林省林业厅

  2016年2月25日

  吉林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6年2月25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