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车用汽柴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各扩权强县改革试点市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工作部署,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车用汽柴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关于印发<2014年下半年车用汽柴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工商市字[2014]62号)要求,省局决定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现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
2014年10月8日至11月15日
二、督查方式
一是督查采取不事先通知、不听汇报、直接检查加油站、直接抽查基层工商局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的方式进行。二是省局督查和各地自查相结合,省局选择4至5个地区进行重点督查,在每个重点督查地区抽查5个以上加油站。三是对群众举报的,多次抽查不合格和媒体曝光的加油站进行重点抽查。
三、督查内容
(一)督查各地车用汽柴油专项整治工作贯彻及部署情况。 一是检查各地是否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传达部署。二是查看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三是汇总各地案件查办情况。查看基层局是否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已查办案件信息、是否在结案后对案件信息进行公示。
(二)抽查车用汽柴油市场主体资格情况。 一是查看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二是核查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登记项目与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范围是否一致。三是检查市场中是否有无照从事汽柴油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
(三)抽查基层局对车用乙醇汽油快速检测箱的使用情况。 一是抽查基层工商执法人员是否会使用省局配发的车用乙醇汽油快速检测箱。二是组织检测机构人员现场开展培训基层工商执法人员使用检测箱。三是对相关加油站乙醇汽油进行快速检测。对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乙醇汽油进行抽检。
(四)抽查加油站台帐制度落实情况。 检查基层工商局指导车用汽柴油经营者建立进、销货台账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发票保留2年记录制度等自律制度情况,从源头上杜绝购买非正规渠道车用汽柴油的违法行为发生,实现成品油市场可追溯监管。
(五)检查加油站是否存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和虚假宣传行为。 检查加油站是否存在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或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油品以及销售标号、标识不相符油品的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冒用“中石油”、“中石化”等他人企业名称标识的加油站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六)对车用汽柴油进行现场重点抽检。 一是全面执行车用乙醇汽油标准GB 18351-2013(“国四标准”),对车用乙醇汽油进行抽检。重点检查车用乙醇汽油“国三、国四”标准升级转换涉及的硫含量、烯烃含量、锰含量及含氧化合物等指标是否符合GB 18351-2013新标准。二是根据普通柴油标准GB 252-2011或车用柴油标准 GB19147-2013,对柴油进行抽检。
四、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做好准备。 车用汽柴油专项整治,是落实今年国家和省政府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重要举措之一,是推进车用汽柴油质量标准升级转换、防治大气污染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做好记录,及时总结。 督查人员在督查的过程中,要对督查的加油站证照、台帐建立、经营成品油品种等情况进行登记记录,督查结束后及时形成总结报告,发布消费警示,为下步做好成品油市场监管打好基础。
(三)周密组织,精心实施。 各地在接此通知后,要提前开展自查自纠,对好经验好做法以及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一并上报省局。督查人员要按照督查内容认真开展逐项督查,认真听取基层工商人员、经营者及消费者意见和建议,通过督查工作,掌握基层工作情况和成品油市场情况,对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涉及检测油品不合格的,省局下发督办函,对案件实行督办。对省局督办的案件,办案工商局要按照“谁办案,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公示案件信息。
(四)严明纪律,轻车简从。 督查组和受检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省局廉政工作要求,加强廉洁自律,确保督查任务顺利完成。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