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民一辆车同一问题修了35次 这种必须退

15.03.2016  10:28

  一辆车因为同一原因修理35次还没修好,车主是否有权要求退车?签好的购房合同,开发商说变就变,拿法律当儿戏,自食其果……昨日,长春市消费者协会公布了四起典型案例,提醒消费者遭遇此类事件时,该如何为自己维权。

  ■案例1

  退车理由充分商家不能拒绝

  吕先生2015年9月30日在长春某4S店购买车辆价格15万元,购买后几天在高速行驶时发现变速箱有问题,维修至今依然没有解决,吕先生表示在送修时车辆购买日没有超过60日,并且里程数在500公里左右,该同一问题累计修理超过35次,要求退车。

  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4S店给消费者吕先生退车并返还购车款15万元。

  消协评析:家用汽车三包规定明确,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案例2

  啤酒瓶爆裂被炸伤如何索赔

  2015年7月31日,消费者公女士等3人到位于长春市某串城吃饭。用餐期间因啤酒瓶爆裂造成公女士左手受伤。在协商赔偿时,双方发生分歧,于是投诉到消协。

  消协评析:消费者主张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本案中,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商家及啤酒厂家主张按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案例3

  开发商擅自毁约 要承担责任

  甲方于2014年7月在朋友处得知乙方位于长春市某楼盘正在售房,在前往乙方处看沙盘并获取售房广告画册后选定了户型示意图中的B号楼某室面积为45.53平方米的商品房,并于2014年8月21日与乙方签定了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中明确标注认购房屋楼、室、建筑面积和单价等。

  甲方按照认购书要求向乙方交纳定金2.3万元后,在交款的三日内向乙方补齐首笔购房款,并在合同约定的2014年12月31日前向乙方交付第三笔购房款。按照乙方合同要求,甲方已如约向乙方交纳了除2015年6月30日内需交纳的购房款以外的全部购房款,唯待2015年6月30日向乙方交付最后一笔购房款后与其签定正式的购房合同,并由乙方为甲方办理购房贷款。

  2015年6月30日,甲方前往乙方处交付最后一笔预付款时,被乙方告知需重新签定认购合同,其新合同中标注的房屋编号、户型、面积、单价等所有内容均发生变化,且原合同中甲方享有的交人民币3000元认筹金可抵1万元房款的权益在新合同中并无体现。

  消协评析:商品房应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销售。《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案例4

  美容不成反受伤 商家同意赔偿

  2015年5月,邢女士投诉在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诗婷美容院办了一张2000元的皮肤护理美容消费卡,第一次去做面部皮肤护理后,第二天邢女士感觉整个脸部向针扎一样疼并红肿,随即要求退卡。美容院的工作人员以邢女士的皮肤是自然性过敏为由,拒绝退卡赔偿。经消协调解,诗婷美容院同意一次性赔偿消费者邢女士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6000元,美容卡2000元全部返现。

  消协评析: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新文化记者/胡晶 编辑/李波)

版权声明: 松花江网是江城报业在互联网上授权发布松花江网、《江城日报》、《江城晚报》新闻的唯一合法媒体,欢迎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质的网站转载,但务必标明出处“松花江网”和作者姓名;吉林市范围内网站若要转载,必须与本网签订书面协议。如若违反,松花江网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转载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且不能打上各自站点的水印,亦不能抹去我站点水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