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民身份证丢了一年多 糊里糊涂被“法人”

10.10.2015  10:00

  市民马先生为母亲申请低保,意外发现自己已是一家公司的法人代表。面对突如其来的“惊喜”,他有些不知所措。

 

  为母亲办低保,发现身份证被冒用

 

  8月20日,市民马先生在为其母亲办理低保时,需要提供子女就业及相关证明,工作人员查询后发现,马先生名下有一家公司,他是这个公司的经营者。马先生糊涂了,这么多年他一直想做生意,但已下岗的他从未注册过公司。通过工作人员的查询,查到该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注册。他仔细想了一下,2014年5月他的确丢失过一张二代身份证,2014年7月补办了新证。工作人员告诉他,注册公司的人用的就是他这张丢失的、申领日期为2009年9月15日的身份证,注册地点在长春市工商局二道分局荣光工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

 

  登记电话地址均虚假,当事人恐有其他损失

 

  随后,马先生先后几次来到工商所,希望将其名下的营业执照注销,并找到冒用他身份证的责任人。工商所的工作人员经过查询,找到了冒用其身份证办理的营业执照副本,并于8月21日为其办理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

 

  但马先生怕冒用他身份证的人,还拿这张身份证干其他事情或是有什么债务,而且作为下岗职工,他听说再就业优惠政策有5年期间免税,他怕身份证被冒用注册公司会影响到自己。马先生希望通过工商部门找到冒用其身份证的责任人。

 

  工作人员通过查询发现,冒用身份证的人留有一个联系电话,但拨打之后发现是空号,无法联系到这个人。按照登记表上的地址“钻石城16号楼”,马先生来到该小区,希望找到冒用身份证的人,但发现该小区根本没有这栋楼。找到这个人看起来很难,马先生将自己的顾虑告诉了工商所的工作人员。

 

  工商所帮忙找到冒用者,其承诺愿承担责任

 

  8月26日,工商所的工作人员给马先生打来电话,告诉他冒用他身份证的人找到了,为了让马先生放心,工作人员还让其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

 

  10月9日下午,记者在这份“情况说明”中看到,冒用身份证的人陈某,自称要与妻子离婚,为转移名下财产和公司,在网上通过朋友花50元钱买来了这张马先生的身份证,并骗过了工作人员,留下了虚假的电话及公司地址,办下了营业执照。他还承诺在经营期间并没有任何不讲信誉或违法的事,他愿意承担一切因此事产生的法律责任。

 

  提供虚假材料,责任由申请人负责

 

  事情看起来已经解决了,但马先生认为工商所在该事件过程中存在过失。9日14时许,记者陪同马先生来到工商所,工商所法制科的工作人员接待了记者。工作人员称,目前法律上没有规定办理公司注册必须本人到场,可以委托他人提供相应的手续办理。工商部门只进行形式审查,也就是注册材料由申请人提供,至于其真假需申请人自己负责,不可能由登记部门逐一核实。

 

  工作人员坦言,类似此类事情,马先生并不是个例,有不少人出于各种规避责任的目的,冒用他人身份证,申请营业执照。但目前国家并没有相关政策规定,只能事后追责。

 

  法人代表不用到场,代办公司就可搞定执照

 

  记者了解到,为了省却麻烦,不少申请人还会请代办公司办理此类业务。那么,代办是不是也给冒用身份证提供了机会呢?为此,记者咨询了几家代办公司。记者提出想请代办公司代为办理营业执照,在咨询了所需材料后,记者表示,希望将不能到场的一个人作为注册公司的法人代表,这种情况如何办理,需要什么材料。一位工作人员介绍,需要两张身份证原件,其中一人作为出资人和股东,另外一人作为监事。他表示就是出资人不能到场也可以办理,只要具体提供经营场地的租房协议、房产证及经营范围等即可代为办理,至于代办费用大致在1000多元。也就是说,持一张身份证原件经过代办公司,交一定费用就可办理营业执照。该工作人员还透露,以后除了该公司被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调查,公司法人均不需要到场。

 

  当事人可通过报案或诉讼维权

 

  丢失的身份证,让马先生糊里糊涂成了一家公司的法人代表。那么,身份证丢了要怎么办呢?为此,记者咨询了长春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的工作人员。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进行补领”。公民的补领行为本身就是告知公安机关身份证照丢失的事实,无需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另外,吉林刘继业律师事务所的商永辉律师介绍,在面临身份证被冒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明确规定,冒用他人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身份证被人冒用,或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冒用者及相关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编辑/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