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案件起诉人可否要求被告承担代理费

26.11.2015  11:00
      案例: 去年底,我老伴在小区外人行道上散步,被马女士的轿车撞伤。因未能与马女士及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我打算给老伴聘请律师代理起诉,代理人告诉我说需要交纳3000元代理费。请问,这笔代理费可否在起诉时要求被告支付?
      说法: 原告支付的律师费应由败诉的被告承担问题,我国法律除了对合同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有明确的规定外,对于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只有原则性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律师代理费是交通肇事导致受害人之合理的、必要的损失,应属于“其他合理费用”范围。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会结合具体案情决定是否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