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报10起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07.06.2016  08:32

  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守护白山松水、打造美丽吉林,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主题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年来吉林省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并通报10起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08年12月,陈某雇用王某等人,到某天然林内盗伐幼树1309株。检察机关依法对其违法行为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万元。同时,裁定书责令陈某等两年内在案发地共同补种树苗4000株,义务看护3年,保证成活率达90%以上。

  案例二

  杜某自2010年始,伙同他人非法收购、出售虎头骨、虎骨等野生动物制品,价值75万余元。2014年,其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侦破,并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2015年,杜某因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非法所得42.1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例三

  2015年1月,郎某因自家蔬菜大棚需要烧柴,蒙骗同村的穆某等3人,称其已得到某林场同意,请求帮助采伐烧柴。次日,郎某等人携带自家油锯到林场伐木,下山途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同年,郎某因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四

  2014年12月,夏某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在某林场两次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赤柏松共两株。2015年1月,夏某将盗伐的赤柏松木段19根、赤柏松木板35块。案发后,夏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被人民法院以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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