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禁毒日 长春中院公布3起毒品犯罪案例
27.06.2017 17:30
本文来源: 高级人民法院
长春中院刑事审判一庭法官郝艳军介绍,目前审理的案件中毒品源头多为广东、湖北、四川等地,运输环节多通过物流快递完成。虽然毒品犯罪受案量有所下降,但单起犯罪涉毒数量不断突破高值,交易几千克甚至几十千克的案件出现多起。
值得注意的是,女性涉毒人员有所增加。女性参加犯罪往往从属于丈夫或男友,参与毒品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认为自己仅是帮忙行为,误以为不构成犯罪。在我国,毒品犯罪一直是刑罚重点惩处对象,如按照刑法规定,贩卖冰毒50克就将面临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的刑罚。在涉案毒品数量大的情况下,即使认定为从犯往往也会被判处重刑。
郝艳军提醒广大公众,要清醒认识毒品对身体健康和社会治安的严重危害,自觉抵御毒品侵蚀,远离毒品犯罪。
案例一:情侣二人贩卖冰毒数千克 均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6年4月间,马某某支付给被告人王某某10.3万元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王某某以冰糖冒充甲基苯丙胺交给马某某。后来马某某的女友贾某某至成都市找到王某某解决此事,王某某答应补给马某某甲基苯丙胺。通过王某某的居间介绍,贾某某从周某处购买毒品。周某通过物流将毒品从成都市邮寄至长春市贩卖给贾某某,王某某在长春市提取毒品后转交给贾某某,贾某某将部分毒品贩卖给马某某。
2016年5月18日,马某某驾驶车辆载乘贾某某、王某某至物流公司提取装有毒品的货物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从驾驶车辆和住处内查获数量不等的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6月29日,公安人员在成都市将周某抓获,在周某住处搜缴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
贾某某在居住小区附近,将购买得毒品贩卖给林某某。林某某购买毒品后,贩卖给程某某。交易后,林某某、程某某即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查明,贾某某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4579.72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724.996克。王某某共计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4579.72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724.996克。周某共计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3009.83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85.286克。被告人马某某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3479.72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55.996克。被告人林某某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2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15克。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周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被告人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五、被告人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六、在案扣押的属于赃款、违法所得、作案工具及违禁物品的,依法没收。
案例二:借物流运输藏毒贩卖 主犯被判处死刑
李某某、姚某某通过朋友介绍,2016年5月,前往四川省成都市,与绰号“幺哥”罗某某商谈购买毒品事宜。此后,罗某某多次从成都市将毒品藏匿于车辆后备厢内,通过物流运输车辆至长春市,李某某、姚某某收到毒品后进行贩卖。
2016年8月,公安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并立案侦查。2016年9月11日,公安人员在长春一家汽修厂院内,抓获前来取毒品的被告人李某某,当场在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475.50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96克。当天,姚某某在出租屋内被抓获,查获甲基苯丙胺42.643克,并从相距不远的另一处出租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301克。侦查人员根据线索在成都市一住宅小区内将罗某某抓获。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4425.50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96克;李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3875.50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96克;姚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150克。罗某某系本案毒品源头,跨省贩卖毒品数量大,导致毒品在长春市流转扩散,且系毒品再犯,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严惩。
根据被告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的作用、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姚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扣押在案的赃款以及违法所得、犯罪工具、违禁品等依法没收。
案例三: 堂兄弟非法持有大量毒品 一人被判无期一人获刑十二年
2016年12月14日,李某海在宽城区某超市接收一份快递,该快递由广州“民叔”(另案处理)邮寄的,内含甲基苯丙胺(冰毒)。李某海持毒品来到其堂兄被告人李某彪的住处,二人对毒品进行分装称量,并将该毒品藏匿于此处。当天,获得线索的公安人员在农安县李某彪的父母家,将二人抓获,从李某彪住处的餐桌上查获李某海带到此处的甲基苯丙胺987.46克;另从餐桌上黑盒子内查获甲基苯丙胺9.99克,从冰箱内查获甲基苯丙胺98.33克。
经查,李某海、李某彪共同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987.46克,另外李某彪单独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08.32克,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法院认为李某海、李某彪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应依法予以严惩。李某彪在共同持有毒品中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李某海、李某彪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的作用、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海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彪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扣押在案的属于赃款、违法所得、犯罪工具、违禁品的,依法没收。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与信息中心
本文来源: 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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