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不给开发票 停车人可拒付停车费

23.09.2015  09:37

中国吉林网讯(记者 卢玉鸽 实习生 王海凤/报道) 昨日上午,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长春净月潭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这两部条例经2015年9月16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建公共建筑、居民小区需配建停车场

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内容共6章37条内容,对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公共停车场与专用停车场的管理,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等内容,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条例规定,对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实行市、区(开发区)、街道三级管理,并提出了多方投资兴建停车场,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包括立体停车位在内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同时,条例要求,根据“配建停车场为主,社会停车场为辅”的国家停车场发展基本战略,新建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应当按照停车场的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原本未达到配建标准的公共建筑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停车场以达到配建标准。

不给开税务发票 停车人可拒付停车费

条例还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途。已经改变用途的,应当自行恢复;未自行恢复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清理,限期恢复。同时,条例规范了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的确定,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针对现实中一些停车场乱收费的问题,条例规定停车场应当在入口处显著位置设置停车场标志和公示牌,公示牌应当标明停车场名称、停车位的数量及监督电话。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税务发票的,停车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在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 限期拆除

在日常生活中,有市民会发现,一些单位或者个人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10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后,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将会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将依法实施代履行拆除,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截至目前,全市共施划停车泊位5300多个。其中净月开发区3000多个,经济开发区300多个,市交警支队2000多个。目前,各城区已完成了停车泊位的设计工作,正处于实施招标阶段。停车泊位施划资金现已拨付每个城区100万元,后续费用将陆续拨付到位。

净月潭风景区正门建立体停车场

长春净月潭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重申了风景区和规划控制区的规划范围,将净月潭风景区边界外延600米区域设定为规划控制区。同时,明确了风景区的生态保护重点,侧重对森林、水体的保护,强化了风景区保护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规定景区区域划定、徒步路线设置、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游客流量控制等各方面职责,并授予了风景区管理主体行政执法权力,净月区管委会可实行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同时,条例提出了风景区保护管理主管部门约束条款,对违反相关规定人员将给予处分。

目前,在公园的正门建设一处现代化立体停车场,投入使用后可停放车辆1700余辆,并且在景区西门轻轨沿线也建设露天停车场,届时,承载容量可达400余辆。两处停车场建设完成后,就能够基本满足车辆停放需要。同时,景区还购置了大约300辆清洁能源观光旅游车辆,以满足游客的需求。需要注意的是,在停车场建成之前,要停止车辆年证的发放,采取必要措施控制车流量,让广大市民有一个适应过渡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