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通知

25.03.2016  16:45

吉林种〔2016〕107号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林业局, 吉林森工集团,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蛟河林业实验区管理局、龙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省林木种子调制储备中心、大石头林木种子管理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于2015年11月4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林业发展的重要法律,此次修订《种子法》反映了社会各界的呼声,顺应了新时期林木种苗乃至林业发展形式,对开创林业和林木种苗工作新局面,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深远意义。为全面深入宣传贯彻和实施《种子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新修订的《种子法》实施的重大意义

  《种子法》是林木种苗工作的根本大法,是开展林木种苗各项工作的遵循和依据。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种苗执法主体,加大了对种业发展扶持力度,增设了林木种子储备等制度;加强了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强化了种质资源利用审批管理;规范了林木品种审定,细化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统一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范了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完善了种子质量监督管理,加大了对侵权假冒和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这必将有力地促进林木种苗依法管理,进一步激发林木种苗发展的活力,极大地推动林木种苗工作迈上新台阶,切实保障林业持续健康发展。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修订的《种子法》的重大意义,理解新修订的《种子法》的立法精神和实质,提高学习宣传贯彻的自觉性,把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种子法》作为当前乃至今后的一项重点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宣传贯彻实施的目标、任务、措施,于3月25日前将方案上报省厅种苗站。

  二、加强学习,全面开展新修订《种子法》的学习培训工作

  《种子法》的制定和出台历经反复推敲论证,有着非常丰富的内涵。各地、各单位要积极制定培训计划,举办新《种子法》培训班,要面向协会、苗木合作社、林木种苗从业者开展培训,深入学习《种子法》。要采取多种形式、多层次培训,全面提升林木种苗管理人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水平,提高林木种苗从业人员生产经营水平,共同营造林木种苗知法、懂法、守法良好氛围。

  三、加大宣传,打造贯彻新修订的《种子法》的舆论氛围

  各地、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明确宣传目标任务以及宣传的重点。与新闻单位配合,发挥媒体的宣传优势,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大力宣传和普及新修订的《种子法》,普及相关知识。广泛组织不同形式的培训,普及林木种苗法律知识,提高林木种苗管理和执法人员以及林木种苗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并于每季度末上报具体贯彻落实情况。

  四、精心准备,为新修订《种子法》的实施打好基础

  一是要加强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新修订的《种子法》明确了种苗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可以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种苗执法工作。二是研究制定执法规范,完善工作制度。各单位要按新修订的《种子法》的要求,以落实生产经营许可、标签、档案、审定、质量检验等制度为抓手,建立健全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制度、行政许可制度、专项检查制度、办案制度、奖惩制度、宣传制度等管理制度。三是加大对假劣种子的打击查处力度。新修订的《种子法》在处罚手段和强制措施方面有较大突破,各单位林木种苗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和协调,做好种苗依法处理工作。

  附件:

  1.国家林业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种子法》的通知

  2.吉林省林业厅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方案

  吉林省林业厅

  2016年3月11日

  吉林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6年3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