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65%)》的通知

02.08.2016  21:39

         

     

  吉建科〔2016〕9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015年2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以下简称《标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为认真做好《标准》的实施及监督工作,在充分借鉴国家标准并结合我省实际基础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吉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65%)》(DB22/JT149-2016),于2016年3月发布全省,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长春市、吉林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公共建筑项目,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65%)》(DB22/JT149-2016);凡未在2016年7月30日以前通过施工图审查的新、改、扩建公共建筑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65%)》(DB22/JT149-2016)进行设计和审图。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其他地级城市及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和延吉市的新、改、扩建公共建筑项目,全面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65%)》(DB22/JT149-2016)。鼓励其他县(市)按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65%)》(DB22/JT149-2016)进行设计建造。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对建设各方质量主体节能行为的监督检查。要结合实际,广泛宣传公共建筑节能的重要意义,扩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65%)》的社会影响力,提高社会各界的节能意识,切实将我省公共建筑节能工作落到实处。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