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出台行政问责办法 对不作为等43种情形问责

26.02.2016  10:28

  新浪吉林编辑获悉,《吉林省行政问责办法》正式实施,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出现《办法》中规定43种情形之一将被问责。受到行政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决策失误将被问责

  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按照 “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有下列违法违规决策或者决策失误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决策内容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或者与上级的决定、命令不一致、相抵触的;(二)超越法定权限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决策的;(三)依法应当决策而不作出决策或者不及时决策的;(四)决策严重失误的;(五)发现决策错误、失误或者失当,不及时纠正、改正或者调整的;(六)其他违法违规决策或者决策失误的情形。

   不作为将被问责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不作为情形之一,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不执行政府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二)对依法申请、请求、申诉的行政行为,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查、决定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行政管理服务对象执行法律、法规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未及时监督检查的;(四)对履职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重大隐患等问题未依法制止、纠正或者处理的,或者不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五)不执行具有监督管理职能的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或者不采纳其提出的正确建议的;(六)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责任事故,或者发生其他较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案件的;(七)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事故处理未采取预防、风险处置、应急管控等措施,导致事态恶化的;(八)对公共资产、资金、资源的分配和使用监管不力,导致管理混乱,或者发生违法违规问题的;(九)不履行对社会、公众公开承诺的;(十)其他不作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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