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如何保护胜诉权益的实现

28.12.2020  18:00

做好“六稳”工作 落实“六保”任务

坚决夺取专项行动胜利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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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工作进万家·执行法官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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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讲执行丨本期主题

非金钱给付执行    物的交付、行为执行

主讲人:珲春法院执行局

高红丽 法官

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对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债权人对被执行人有物的交付请求权,法院为实现这一请求权而实施的执行。例如:张三和李四是同村村民,两家的家庭承包地相邻,双方因一根垄耕地产生纠纷,张三认为李四侵占了其一根垄耕地,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李四返还争议耕地,最终法院判决李四返还张三一根垄耕地承包经营权。如果李四未按该判决退还这一根垄耕地,张三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就是典型的交付物的请求权的执行。

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对行为请求权的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一方当事人有义务履行一定的行为而拒不履行的,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该当事人履行一定的作为义务。我们先说一说:对可替代行为的执行

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可以替代行为时,执行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他人代为完成,代为履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拒绝负担费用时,按照关于金钱债权的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执行。

例如,张某与赵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一份,约定:一、赵某将名下房产转让给张某,成交价格为40万元;二、张某付清购房款后,赵某于次日将该房屋交付给张某占有,产权归张某所有;三、赵某须保证在买卖成交之日起30天内协助张某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同日张某向赵某给付了购房款,赵某向张某出具收款证明一份,载明收到张某支付的购房款40万元。后张某催促赵某办理过户手续,赵某一直以身体不适为由不予配合,为此,张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限被告赵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协助原告张某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判决生效后,赵某拒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张某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赵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材料,但赵某仍未露面处理问题,执行法官随即制作了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至不动产登记中心,请求协助,成功将房产过户至张某名下。

执行法官讲执行丨本期主题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主讲人: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小依  法官

什么是财产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由此可见,财产保全是为及时、有效地保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前或者作出判决前,人民法院依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是防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转移财产,确保当事人胜诉权益顺利兑现而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该种措施对保证民事诉讼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解决生效法律文书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难”问题发挥重要的作用。

随着民众法律意识的增强,财产保全案件亦在逐年增加。全市两级法院2018年度收案4579件,2019年度收案7664件,2020年度截止6月30日收案4486件。财产保全的内容也由最初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逐步扩大到股权、著作权、专利权、到期债权、证券等各方各面,数以千计案件的背后,是法官们日以继夜的奔波。

除了财产保全,还有什么措施能够保证当事人胜诉后的权益呢?

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基于当事人之间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申请人有实现权力的迫切需要,不先予执行会对其生活、生产造成极大影响,而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裁定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



  责任编辑:吉林高院新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