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松原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公告

25.11.2021  12:15

  关于调整原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满足广大参保人员就医需求,结合国家系统上线工作实际,经请示,松原市医疗保障局下发了《关于调整松原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松医保发〔2021〕139号)文件,对松原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现就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取消城镇职工享受门诊慢性病购药“个人账户余额不足”限制,即城镇职工在首次享受门诊慢性病购药时不需将个人账户清零;

  二、参保人员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线标准依次降低50元,但最多只能降两次(即100元);

  三、统一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政策,将城乡居民“甲状腺机能减退”纳入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支付最高限额与“甲状腺机能亢进”相同。

  特此公告!

   松原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