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和补助标准

09.09.2016  17:35

  本报讯 (记者温斯琪)8日,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自10月1日起,我市将调整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补助标准。其中,城镇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由200元调整至220元,60周岁以上参保人员由原来缴费100元,调整至220元;生活困难未就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个人缴费标准由100元调整至120元。

  关注一:缴费标准有变化

  2016年度成年居民年缴费标准由580元提高为640元,个人缴费由200元提高为220元;大中小学生和儿童年缴费标准由420元提高为460元,个人仍缴纳40元。

  关注二:补助标准有调整

  2016年政府补助标准按每人不低于420元执行。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城市三无人员(由民政部门认定)个人不缴费,由各级财政补助640元;孤儿(由民政部门认定)个人不缴费,由各级财政补助460元;低保人员个人不缴费,低保人员中的大中小学生和儿童,由各级财政补助460元。其他低保人员,由各级财政补助640元;生活困难未就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个人缴费120元,各级财政补助520元;其他居民(含大中小学生、儿童)各级财政补助420元。

  关注三:参保人员需按时缴费

  城镇居民新参保的,缴费满两个月即可享受统筹基金补偿待遇;居民参保后,应按时连续缴费,没有按时续缴医疗保险费的,在3个月内补足欠费的,从补足欠费次日起恢复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的,补足欠费满两个月才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属于享受补贴的人群,在补缴费用时,应享受的补贴由个人承担。居民参保后,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此外,10月1日(不含10月1日)前参保的城镇居民,今年按原缴费标准执行,下一缴费期按新标准执行;10月1日以后参保的城镇居民,按新缴费标准执行。

  广大参保人员可到吉林银行缴费窗口,按照相应的缴费额度存入个人医保缴费账户(存折或银行卡),应按时缴费,也可提前预存,防止因缴费额度不足影响医保待遇。

(责任编辑:李咏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