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等31城试点税优商业健康险 2016年1月1日面世

12.12.2015  08:13

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商业健康保险(简称税优型商业健康险)将于2016年1月1日正式面世。

12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税优型商业健康险试点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试点地区包括北京、上海、天津、重庆、长春等31个城市,个人抵扣上限为2400/年(每月200元)。

所谓税优型商业健康险,是指能够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的一种特殊的商业健康险。该类产品必须是向保险公司购买商业健康险才能够享受,换而言之,该保险不包括在个人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养老保险中,也不具备强制购买的要求。

早于2015年5月,国务院决定开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意在鼓励商业健康险的发展,使其与基本医保衔接互补,提高大众医疗保障水平。此后8月,保监会下发了《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为税优型健康险画出框架。

办法规定税优型健康险将采取万能险产品的形式,包含“中端医疗+个人账户积累”两部分。

其中中端医疗保险要与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相衔接,主要补偿在职纳税人群的中端医疗费用保障;个人账户积累可用于退休时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如长期护理保险等)支出,账户资金由保险公司代为投资理财。

为保证投保人利益,办法规定中端医疗保险保费比例的20%应作为健康管理支出,赔付率(指赔款支出占保险费收入的百分比)不得低于80%,若有低于80%的差额部分平均返还到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此外,办法还规定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5万元人民币,终身累计赔偿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被保险人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比例不得高于10%。

业内人士分析,相比一般健康险产品,税优型商业健康险最具突破的地方是可“带病投保”。

根据办法规定,一旦产品标注了“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字样,保险公司就不能因为“既往病史”拒保;同时,保险公司必须保证续保,不能强行退保。

所谓“既往病史”,是说保险公司都要求被保险人有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根据病史情况明确保险责任。

市场人士分析,被保险人可以“带病投保”,这无疑极大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和赔付压力,降低险企参与的积极性。 (据央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