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丨律师“死磕”应只限于法庭上和专业内
引言:
“死磕”,是近年来中国律师界和舆论场上的一个流行词。近日,公安部指挥多地公安机关,摧毁了一个以北京市锋锐律师事务所为平台,少数律师、网络推手、所谓的“访民”相互勾连、滋事扰序,涉嫌犯罪的利益团伙。
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究竟是一家什么样的律师所?作为律所主任的周世峰又是怎样代理案件的呢?
其中几位涉嫌犯罪的律师,大都属于“死磕律师”。怎么看待争议不断的“死磕”行为?怎么看待律师在中国依法治国进程中应有的作用?不妨从区分清楚三个关键问题入手——
律师应做守法楷模,而非违法急先锋
最近舆论场上有人发出一种声音,认为“中国要讲法治,就要尊重律师、保护律师”。给这句话鼓掌的人,可能忘记了一个最浅显的逻辑:“律师”并非一个行事方式完全一致的整体,律师群体中也有“守法的律师”和“不守法的律师”之分。对“不守法”的人,对违法行为,甭管您是律师还是别的什么社会角色,能“保护”吗?
律师是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要力量,但律师并非法外之人,更非法上之人,律师的行为,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里说的很清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律师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律师应做守法楷模,而非违法急先锋。然而,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某些人的行为,显然与“守法楷模”相去甚远。他们用自称的“死磕”方式,把一个个普通案件变成政治事件,把事实清楚的案件变成所谓“急需真相”的舆论事件。 “把当事人利益放在首位”本是律师界的职业常识,但该所的某些律师却是把自己的私利放在首位。
泛泛而谈“尊重律师、保护律师”,对少数律师涉嫌违法的行为视而不见、充耳不闻,这种似是而非的声音,实在是对法治中国建设无益的杂音。
“死磕”应只限于法庭内、专业上
其次,要区分“功夫用在正道上的律师”和“功夫用在邪门歪道上的律师”。
依法执业的律师,在维护公民正当权益、提高司法审判水平上,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一个法治国家,一定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律师的权利,充分发挥律师在依法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方面不可或缺的作用。
“死磕”一词,在中国当代的语言体系里,其实本是个正面词汇,体现“较真、执着”之意。 如果律师在法庭上,在法治框架内,用法言法语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当事人维护合法利益,言行“较真、执着”,那么,这样的“死磕律师”,法治中国很需要。
但是,极少数律师如今却在“死磕”的招牌下,把“闹”字发挥得淋漓尽致——在法庭上闹,在法庭外闹,鼓动当事人闹,在不明真相的围观者中闹,在舆论场上闹。请问,世界上有哪个法治国家能容忍这样的“闹”呢?
这边有闹,那边就有回响。国外舆论场上最近也鼓噪出了不少奇怪的声音,对类似锋锐律所少数“死磕”律师被警方调查一事,发出所谓“关切、声援”之声。对这些声音,不妨问三句话:第一,你们了解事实吗?第二,你们尊重中国的法律吗?第三, 借用鲁迅先生当年的一句话——“摆什么友邦惊诧的臭面孔?”
法治中国需要依法执业的好律师
今天中国有27万律师。今后只会更多。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走向深入,一定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律师的行列,一定会有更多律师在构建良好的审辩关系、控辩关系中,展示自己的专业素养,做体现法治精神的楷模。
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里,明确提出, 要“建设高素质的法治专门队伍”,“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坚定性”,“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规律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对照这些要求,对照《律师法》等诸多法律,再回过头来看看锋锐律所某些“死磕”律师的言行,任何有着正常法治思维的人,都不难做出清醒的是非判断。
毫无疑问,极少数违法“死磕”的律师,恐怕不仅于法不容,也会被27万律师中的大多数人所唾弃。 他们事实上玷污了那些在法庭上、专业内“死磕”的律师们恪守的法治精神。他们注定会被一个法治时代拒绝、淘汰。
(责任编辑:王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