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者不允许作为候选人

08.07.2015  10:35

日前,《吉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规定》出台,要求“评审组织者不得作为候选人参与任何科技项目评奖”。

 

驻省科技厅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省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和异议处理等工作进行监督,对举报反映问题的核查进行督促检查。

 

评审组织者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询问、探听处于保密阶段的工作安排信息,以及与自己工作职责无关的其他评审组的评委信息;不得违规泄露推荐材料非公开内容、评审专家名单、评审意见、实名异议人身份及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介绍、引领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的推荐单位、完成单位的有关人员走访评审委员及其专家,从事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不得为候选人或候选项目向评审专家打招呼,或在评审过程中就候选人或候选项目发表评价性意见、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的影响;不得作为候选人参与任何科技项目评奖;不得接受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的推荐单位、完成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宴请或其他好处;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妨碍评审活动的正常进行。

 

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与候选人、候选项目存在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关系的,应当主动向评审组织者说明并回避;本人是候选人的,不得作为评审专家;不得泄露评审专家身份、评审活动有关情况,泄露或使用评审对象的技术秘密、评审资料等;不得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以任何形式为候选人或候选项目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不得因个人恩怨或利益关系,恶意贬低评审对象和其他评审专家;不得擅自将收到的异议和相关材料提交评审组织讨论或者转发给其他评审专家;不得接受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的推荐单位、完成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宴请或其他好处。

 

评审对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在推荐材料中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提供虚假材料、信息,夸大成果水平、应用情况;不得虚构相关事实,人为拼凑、包装项目;不得隐瞒相关事实,违规重复报奖;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恶意中伤、贬低其他候选项目、候选人或者评审专家;不得请托任何机构、人员进行可能影响当年评审公正性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将相关材料提交评审组织或者评审专家;不得向评审组织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推荐单位工作人员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宴请或其他好处;不得在异议处理中弄虚作假、拒不配合调查,或从事其他妨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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