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反腐法制刚性运行

18.11.2014  14:52

  作者:王金龙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央全会的层面第一次专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开启了依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时期,也预示着反腐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重大工程,进入加强法治化的新阶段。要大力推进反腐法治化,必须首先在反腐法制刚性运行上多下功夫。

  刚性运行须强化依法反腐思维。法治思维主要是指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过程中具有很强的法治观念,法治原则、法学原理、法律制度、法律方法等在思维中有很强的约束力,是实施法治方式的思想基础。长期以来,反腐败作为我们党的重要政治任务,主要采用的是党纪、政纪和法纪等多元治理方式,因而无论在思想观念、理论体系还是在立法、司法、执法实践中,法治反腐都比较薄弱。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全社会的法制意识日益增强,但传统的“人治”思想观念依然根深蒂固,一旦遇到复杂问题或涉及个人利益,以言代法、权大于法、徇私枉法等现象就可能发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这为加强依法反腐建设提供了空前的机遇和良好的环境。所以必须借助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东风,强化全党和全国人民反腐的法治思维,把反腐工作纳入依法治国的总体部署,将依法治国要求贯穿反腐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预防和惩治腐败,不断提高反腐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刚性运行须完善反腐法制体系。要使反腐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必须大力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以宪法和党章为依据,建立和完善一套功能齐全,立得稳、行得通、管得好,能够适应党的建设和国家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体系。包括制定国家反腐败基本法,完善反腐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等配套法规,从制度源头上堵住或减少公权力寻租的可能。要突出重点,加强与反腐败有关的行政、刑事和司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完善客观公正审判制度,建立行政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健全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以严于国家法律的标准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党纪和国法双轨反腐的法治新思维,强调依法反腐,并不意味着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可以弱化反腐职能,相反要积极与国家司法机关“双轨”并进、分工配合,做好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衔接,定期研究双方需要共同解决的问题,整合各种反腐资源,提高反腐工作成效。

  刚性运行须严格依法依纪反腐。强调让反腐法律制度刚性运行,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强调要严格依纪依法反腐。一方面,要严格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在惩治腐败的问题上,要始终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实做到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另一方面,又要严格按照党内法规、国家法律以及有关制度规定进行。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证据客观与证据合法并重,切实提高证据的法律效力,同时注意维护被调查人的申辩权、申诉权、人身权、知情权、财产权等各项合法权利,努力使查处的每一起案件都成为客观公正、令人包括腐败分子信服、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此外,还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反腐工作人员依法反腐情况的监督检查,把依法反腐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反腐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以此促进依法反腐观念的增强和能力的提高,不断推进反腐工作法治化的进程。

(责任编辑:张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