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银行六大合同:直接扣款涉嫌侵害财产权
新文化讯(记者 胡晶) 经常去银行办理业务的顾客,会遇到各种收费项目和签署各种条款,却不明晰这些条款究竟是否合理合法。日前, 吉林 省工商局针对“银行六大合同格式条款”进行解读。
银行直接扣款 涉嫌侵害借款人的财产权
条款一 :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到期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及贷款人总行系统内其他营业机构的部分或全部账户中扣收到期未还的本金、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解读 :根据《合同法》规定,成立法定抵销须符合一定条件。如果借款人开立账户是定期存款或其他理财账户,贷款人的债务尚未到期,显然不符合法定抵销的条件。此外,即便符合法定抵销的条件,法律也要求当事人通知对方。实践中,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通常是独立的合同主体,无法满足“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这一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贷款人直接扣款涉嫌侵害借款人的财产权。此外,到期债务不应包括“相关费用”。
修改《信用卡章程》不通知持卡人是侵权
条款二 :本合同所依据的《信用卡章程》发生修改或信用卡用卡规定、收费项目、标准及利率等发生调整,一经公布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持卡人,修改后的条款对银行、持卡人均有约束力。
解读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变更重设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生效。本条款的规定,其实质是排除了持卡人对变更后合同内容的选择权,也侵犯了持卡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因银行卡质量问题损坏 更换不应收费
条款三 :持卡人因卡片毁损、磁条消磁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经营者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并交纳换卡手续费。
解读 :任何办卡网点都能
办理换卡手续,经营者限定消费者到某营业网点办理,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违反《消法》的规定。此外,若因卡片质量原因或其他方面的银行的原因造成卡片无法使用的,银行应当免费换卡,还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抵押登记费用应由抵押权人付
条款四 :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费用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解读 :综合分析《房屋登记办法》第12条、《土地登记办法》第7条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4条等规定,房屋或土地的抵押权设定登记,均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依据发改价格〔2008〕924号文件,登记费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在不动产抵押权设定登记中,抵押权人是不动产抵押权的权利人,理应由抵押权人负担相关费用。
银行“视同同意”的表述不合法理
条款五 :持卡人办理借记卡后,视同同意发卡银行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将持卡人的金融信息用于发卡银行其他产品和其他服务的交叉销售。
解读 :《消法》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本条款以“视同同意”方式将存款人的个人信息用于银行商业行为,不合法理。
合同已写明也应提请对方注意并说明
条款六 :在签署本合同时,贷款人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借款人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有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解读 :《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消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