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视角:各国网络舆情管理方式盘点
国外网络舆论的管理模式:差异性
在网络舆论的管理模式上就功能而言主要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经济性管理;二是社会性管理。经济性管理主要侧重于对各种经济关系的协调,如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社会性管理则侧重于对社会效益的控制,如经济行为带来怎样的社会影响等。在具体操作中偏向于哪一种管理类型则依具体情况而定。
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他们更早的走上了市场化发展的道路,市场运行机制趋于成熟,因此他们更多的呼吁通过市场调节与行业自律来对网络舆论的内容进行管理。
加拿大政府授权对网络舆论信息实行“自我规制”,将负面的网络舆论信息分为两类:非法信息与攻击性信息。前者以法律为依据,按法律来制裁;后者则依赖用户与行业的自律来解决。同时辅以自律性道德规范与网络知识教育,并取得了较好的管理效果。
美国政府对网络舆论管理的立法屡屡遭到一些社会团体的反对,认为是对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剥夺,结果有关立法都被法院以违宪裁决而告终。因此,目前美国网络舆论的管理,除违法内容依法惩处外,其他也主要是依行业自律与市场调节来进行管理,并以法律的手段来确保自我调节的有效性。如美国在1998年出台《网络免税法》,对自律较好的网络商给予两年免征新税的待遇。2000年,美国联邦调查局(FBI)与国家白领犯罪中心(the National White Collar Crime Center)设立网络欺编控告中心(The Intemet Fraud Complaint Center),提供广泛的社会监督。
英国在西方国家中是传统色彩较浓的一个国家,其网络舆论管理是实行立法与自律并举的方式进行。1996年,英国颂布《3R互联网安全规则》,对网络舆论中的非法信息,特别是色情淫秽内容进行管理,其管理是以网络服务商与网络用户的自律为基础,只是在有人举报时,政府才介入调查、处理。
或由于文化传统的不同,或由于市场运行机制不成熟,或由于社会稳定缺乏一定的保障,一些亚洲国家与欠发达国家对网络舆论内容的管理具有较多的限制。
韩国是第一个有专门的网络审查法规的国家。早在1995年就出台了《电子传播商务法》其信息传播伦理部门(Information&Communication Ethics Office)对“引起国家主权丧失”或“有害信息”等网络舆论内容进行审查。信息部(Ministerof Communication)可以根据需要命令信息提供者删除或限制某些网络舆论的内容。
在越南,内务部有权监控网络舆论内容,包括电子邮件以及网络用户在网络传输的任何信息。
在新加坡,SBA监控网络有害信息,包括色情的、政治的、宗教的、种族的;内容提供商被要求用代理服务器对某些网络舆论信息来源进行过滤。
明确立法,加强司法
美国自1991年处理首例网络谣言侵权案以来,
1997年德国实施《多媒体法》,涉及数字签名、网络犯罪等多个方面;
2001年英国实施《调查权管理法》,要求所有的网络服务提供商通过政府技术支持中心发送信息包。
2006年法国通过《信息社会法案》,强调通信自由并要求人人遵纪守法。
澳大利亚制定的《广播报务法》《互联网内容法规》等都将打击、防范谣言作为互联网管理内容之一。
《韩国宪法》明文保护个人“名誉”,《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相关法律》规定了“网络诽谤罪”这一特殊罪名。
成立专门机构
印度自2001年起先后成立了信息裁决长官制度、网络上诉法庭和网络治理咨询委员会等专门机构对网络谣言进行治理。
德国专门设置了政府网络安全机构,包括内政部下属的联邦刑警局以及“青少年有害媒体审核署”,主要对网页内容实施审核。
自2008年起,俄罗斯政府在联邦安全总局、联邦媒体与文化管理局和内务部内成立了专门机构,开展网络监管。
西班牙巴塞罗那市政府曾招募和培训了一批抵制谣言代理人,专门从事破除谣言和向社区邻里传播真相的工作。
网络实名制的实践
2007年1月,韩国国会通过了《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相关法律》的修正案,该修正案正式开启了“网络实名制”的时代。然而在“网络实名制”施行5年之后,韩国宪法法院宣布该制度违宪,予以废除。
日本至今没有做出依靠行政力量推行网络实名制的决定,但通过IP地址备案和手机实名注册等方式,使事实上的网络实名制在日本已经悄然普及。
做好监测预警工作
美国战略通信中的社交媒体研究计划旨在对社交媒体中出现的欺骗性信息等进行监测、分类和追踪;
俄罗斯将网络互动平台作为重点,借助技术手段对网民留言、论坛帖文实行24小时严格监控、甄别。
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在美国,在网络上散布谣言,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美国对网络谣言产生威慑性影响的罪名主要是“诽谤罪”。除诽谤罪外,美国各州都有立法将“故意散布谣言的行为”定为犯罪,以保护一定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通过法律手段治理谣言、管控谣言是必要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互联网管理部门和互联网企业应该建立促进网络发展和网络信息自由、保障网络信息健康传播的制度体系,对能够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稳定的网络谣言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格的管制,并追究法律责任。
其次,在技术手段上,我国应加强舆情监测力度,做好相关信息的监测和追踪,将网络谣言扼杀在传播初期。
第三,鼓励网络自律,一是加强对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的监管力度,进一步促进行业自律;一是提高网民和公众的判断力,加强舆论“自净”。
来源:电子政务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