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规范政府部门应对行政诉讼不得无故拒签法律文书
日前,吉林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对我省政府部门应对行政诉讼进行了规定。通知指出,政府部门不得无故拒签法律文书,或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拖延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和依据。
重大案件领导亲自出庭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5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实施好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省政府专门下发通知对政府部门如何进行行政应诉进行了规定。
通知指出,政府部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要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同时准备证据材料,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和法律依据等相关材料。不得无故拒签法律文书,或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拖延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和依据。
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参加庭审,积极举证,配合审理,充分论证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遵守诉讼秩序,不得伪造、隐匿、毁损证据,更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出庭应诉或中途退庭。要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对于被撤销的行政行为,不得继续执行或变相执行;对于被变更或责令履行的行政行为,要按照法院的判决不折不扣地履行法定职责。同时要求各政府部门要明确领导责任,指定一名负责人主抓行政应诉工作,对于影响重大、案情复杂的行政应诉案件要亲自出庭应诉,努力化解行政争议。
对正在实施文件审查清理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
《通知》指出,当前,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多是依据规范性文件进行的,如果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相抵触、不合法,将导致行政行为违法。因此,对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严格审查和对之前已发布并正在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清理,将是保证行政行为合法的关键。
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制部门和机构的作用,严把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关,使规范性文件所规定事项符合法律和上级政策规定,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限制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和干预自主经营,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同时,各级行政机关要及时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对与当前法律和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都要修改或者废止,对违法实施行政权力的非行政主体,要坚决清理。
防止部门保护主义
据了解,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实施重要目的之一,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因此,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保证行政行为合法。要严格执法,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要规范执法,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要公正执法,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减少自由裁量度,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要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对违法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确认违法的确认违法,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保证行政行为合法。(记者 单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