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规范建设单位市场行为十项规定

16.04.2015  15:42

  建设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在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中处于主导地位,建设单位市场行为规范与否,对建筑市场秩序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一直以来,建设单位通过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严格依法组织工程发包,肢解分包工程;违反合同约定,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厂商;不按时拨付工程款,不及时进行竣工结算等问题时有发生。这些行为搅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增加了施工企业负担,影响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为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管,明确建设单位责任,真正把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落到实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安排部署,制定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建设单位市场行为的十项规定(试行)》。

  该规定围绕规范行为、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等方面,提出了十项具体的政策措施。

  在招标投标方面。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违法肢解分包工程,不得抬高投标门槛,设置明显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求和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投标条件,不得要求投标人以低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价格”竞标,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不得将带资(垫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

  在材料供应方面。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工程所需材料、构配件和设施设备生产厂、供应商。对于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供应工程所需材料、设备;但可以对材料质量、设备的规格及型号等提出要求,由“甲供材”变为“甲控材”。对于非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如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甲供材”,应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建筑业“营改增”后,应向施工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让企业能够正常抵扣进项税。

  在工程款支付及结算管理方面。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承包人拨付工程款,不得无故拖欠工程款。建筑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按要求进行竣工备案。加强结算管理,对于国有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协调财政评审单位或造价咨询机构按规定时限完成结算,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不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对于非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重复审核。

  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于建设单位出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准确认定,严肃查处。对于国有投资项目,要将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建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制度,对建设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面向社会公开曝光。

  该规定还在规范施工许可申请条件、落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加强工程档案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