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规定商品房成交价格不得高于预售申报价格
12.05.2018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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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长府办发[2017]6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长春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长春市商品房预售许可申报材料中增加商品房预售价格内容。具体内容按我局提供的标准模式填报。
二、申报价格将在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政务网(http://w.ccfdw.gov.cn)上面向社会公布。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10日内,须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按照申报价格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四、商品房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预售申报价格,否则不予网签。
该《通知》自2018年5月14日起执行。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2018年5月11日
来源: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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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2018 0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