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装修双方达成口头协议 现质量问题消协帮调节

10.03.2015  15:47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6日,和龙市民尤女士经熟人介绍委托一家外地的装修公司进行“大包”装修,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装修费用为6万元,但未签订书面装修协议。随后在装修前,尤女士将6万元一次性汇至装修公司的账号。在装修过程中,双方在装修材料的选择及装修的效果上多次产生分歧。11月10日装修结束后,尤女士验收时发现门、墙等处存有瑕疵,认为装修质量不达标,要求装修公司返工,装修公司则认为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

  经和龙市消费者协会调查及调解,装修公司承认在装修过程中的确存在着一定的质量问题,同意扣除材料成本费后,退回消费者5万元现金。

   案例分析:

  尤女士与装修公司达成协议,接受装修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的规定,其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获得质量保障服务的权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保证质量。

  过去,像本案中尤女士遇到的装修质量问题都要进行检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诉基本原则,要由消费者承担检测费,导致许多消费者不得不放弃维权。但新《消法》规定,对于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的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根据此项规定,装修公司应当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其无法提供证据,就应当履行赔偿责任。